侵害债权制度及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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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害债权制度及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马强  关键词:侵权/债权/适用  内容提要:债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一项财产权,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可以单独实施行为侵害债权,也可以与合同关系的债务人通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侵害债权行为的成立,以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使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①]合同法起草之初,曾规定了侵害债权制度,[②]但最后通过的合同法取消了这一制度。近年来,诉至法院的侵害债权纠纷

2、有上升的趋势,最高法院为此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由于立法没有确立侵害债权制度,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的阐释又是零星的,因此,对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正确适应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理论界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说。我们认为,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首先,、侵权行为泛指一切侵害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中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中的“财产”不仅指有形的财产,也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诸多

3、权利中,债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显然是财产权的一种,只不过与物权相比,它是一种期待的财产权,或者说是消极的财产权,但这不会影响侵权行为法对其的保护。侵害债权,造成侵权人预期的财产利益即消极财产的损失,完全涵盖在该条文之内。  其次,如果侵害债权行为来自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从债权人的立场考察,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无法基于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承认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势必导致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这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滋长肆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也不符合侵权法的价值取向。债权作为一项受民

4、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类型,在其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如果以债权相对性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事实上即等于否认债权属于私权的命题。[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三,现代合同法发展的新趋势之一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被有条件的突破,强化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集中表现为侵害债权制度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之合同制度的引入。不可否认,从第三人立场观察,第三人有时确实难以知道债权存在,如果不顾及这一事实令所有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难致公允。但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条件来达到平衡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债权

5、人于第三人知悉债权存在的前提下,应有相当程度依侵权行为寻求救济的空间。  二、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  1、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须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不法债权能否成为侵害债权的对象?我们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债权关系,只能是合法的债权。违法的债权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在实践中,合同无效、被撤销,就不会存在产生债权的前提。  侵害债权的对象是否仅限于合同债权?我们认为,侵害债权的对象并不仅局限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以及其他债权都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对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

6、侵害债权的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也可以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  这里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按照我国学者所言,首先,它不是指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在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其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受益人,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一,如果该第三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仍是合同关系内部的行为,债权人仍可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并获得救济。其次,它也不是指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是指实体法上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任何其他第三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合同之债中的债务

7、人能否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异议。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侵害债权制度辅助合同责任制度发挥作用。一方面,债权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例外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正是在保障合同债权的基础上,违约责任才形成一套与侵权责任截然不同的归责原则以及各项具体的规则,并形成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体系。如果侵害债权制度建立后,合同债权也全部纳入侵权法保护的范畴,不再成为合同法的主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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