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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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营委发[2006]5号(2006年4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在振兴营口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营口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1、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和地区竞争的新态势。营口正处于促进工业发展,加快实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到20

2、10年,基本完成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任务,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必须立足于科技进步,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振兴营口老工业基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立足点切实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2、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新产品产值率达到20%;农业和社会发展

3、领域科技进步水平明显提高;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年均增长10%。到2020年,经过努力,基本实现建设创新型营口的目标。二、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  3、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

4、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确定;高新技术企业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  4、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多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财税部门核准。  5、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

5、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要建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骨干企业要建立省级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一般企业要建立市级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进行考评和认定。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在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一定经费,按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级别,予以不同额度的支持,并争取上级科技资金支持。  6、鼓励和支持

6、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大力开展院校合作工程。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科技交流合作,兴办产业化基地。对产业牵动效应大的合作项目政府在土地、资金等政策上予以大力倾斜。加大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于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推荐列入上级科技计划。  7、设立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从2006年起,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为承担

7、国家及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提供资金匹配。  8、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各类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政策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核准。自认定之日起,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9、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企业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

8、能力。实施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0、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认定程序由科技部门另行制定。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和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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