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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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定县殡葬改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丧葬活动管理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四章  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第三

2、条殡葬管理应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县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9-县殡葬管理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管理殡葬业务的单位。县委宣传部、公安、财政、市监、卫计、人社、发改、住建、国土、林业、环保、城管、司法、民族宗教、交警大队、维稳办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认真执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

3、办法和政策,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委会、社区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和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丧葬活动管理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遗体火化。分步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死亡,遗体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必须火化。-9-遗体火化分步分阶段逐步推进,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适时扩大集中治丧、火化区域。具体推进时间和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集中治丧和火化区域外的公民死亡的,鼓励丧属主动到殡仪馆治丧和对遗体火化。第九条  火化后的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提倡骨灰抛撒、骨灰土葬不留坟头、骨灰土葬地表植树等文明节俭的方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第十条  集中治丧区域内人员死亡

5、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镇(街道)、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护送外运。因另有规定需要将遗体运出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在医院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第十一条  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第十二条  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卫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

6、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遗体火化,严禁停尸悼念。-9-第十三条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四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须经县殡葬管理所或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禁止在殡仪

7、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教公民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经县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火化对象生前系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或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火化对象的合法继承人,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公墓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安葬证明书方能领取丧葬、抚恤或遗属等补助费用。第三章  

8、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七条  全县殡葬改革设施必须服从规划,县城规划区按规划建立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县城以外的镇(街道)应按照规划建立殡仪服务站;-9-全县建制村(除金南街道的金山村、南平村、荷花村,宝山街道的宝花村、城东村、城北村、龙港村外)和较大的自然村寨逐步建成农村公益性墓地。第十八条  全县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民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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