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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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认定  摘要: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要件之一。利益归属单位是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的关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交织时,要分别定罪处罚。关键词:非法集资罪单位犯罪犯罪主体论文代写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用来描述那种以高资金回报率为许诺,骗取投资者投资,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去偿付前期投资者的欺骗行为。①本文所述的非法集资犯罪指的是现实中最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

2、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国内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井喷式爆发。其中有轰动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3.89亿元案,该案经历了从单位犯罪到个人犯罪的判断转变,吴英本人也经历了从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身份到个人身份作为被告的转变。有相当一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人和吴英一样,办理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企业手续,在实施非法集资时,也往往以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重点。本文拟就如何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谈点一管之见,旨在抛砖引玉。一、区分非法集资犯

3、罪主体的意义及有关判断标准区分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直接的意义在于定罪数额和量刑轻重不同。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对非法集资犯罪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远远低于自然人。如在集资诈骗罪中,对自然人起刑点低,最高刑罚可达死刑;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起刑点高、最高刑罚只有无期徒刑。而是否将单位列为被告还直接涉及到能不能判处单位罚金。一般认为,构成单位犯罪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意志实施犯罪;三是为单位牟取利益。除了上述三个判断标准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

4、9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①王开元、施东沂、骆梅婷:《非法集资实证研究》,《金融法苑》2010年第1期。】上述法律规定和学说观点为认定单位犯罪提供了判断依据,但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问

5、题。笔者认为,认定非法集资单位犯罪要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资格、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单位利益五个方面要件进行判断,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二、关于单位主体资格单位主体的认定存在形式认定和实质认定两种。①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的主体认定一般以工商管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为据。在无法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证明也可以作为单位主体资格的形式认定依据。在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

6、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从实质上否定具有形式合法性的单位标准在现行司法解释中有两条:一是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单位;二是单位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践中主要看企业成立后有没有实际的合法经营活动。如,许某是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少量吸存资金在借款时由A、B单位盖章。从全案看,上述两个公司成立后基本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许某所借资金主要用于个人的高利放贷活动,因此,否定了A、B公司的形式合法性,以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此外,实践中从公司

7、的实质合法性上来否定公司形式合法性的情形还有以下两种:其一,从单位注册资金或有无独立财产角度,判断单位主体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注册资金是公司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公司以其注册资金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没有独立财产,影响到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个人以虚假资金注册公司,实质没有任何出资的,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其二,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些公司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此时公司不再是一个具有人格化的有机整体,以刑法上的个人论。如,徐某开设有C公司

8、,在2008年对该公司进行股份转让,徐某拥有10%的股份,利某拥有50%的股份,张某拥有40%的股份。但实际上利某、张某二人是徐某的亲戚,没有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徐某负债,遂协商转让股份,并达成由利某、张某对外承担一部分债务的口头协议。三、关于以单位名义办案中涉及单位集资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以企业名义借款,有的还以个人担保;二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由企业担保;三是关联企业互为借款担保人。如,何某系D公司和E公司的法人代表,除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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