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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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

2、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六条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

3、出该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抄报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审批的有关内容;(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第八条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应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九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度取水总量不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数量。

4、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预以核减或者限制:(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区年度取水计划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取水需要的;(二)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地区正常供水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五)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六)出现需要核减或限制取水量的其它情况。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

5、证的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取水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计划取水,取水单位应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扩大取水。第十二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不定期地对取水人的取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人应预以配合,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取水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报表,在每年1月份向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总结应同时抄报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技术经济和水资状况,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

6、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地方性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产品用水定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应随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的变化,由原发布机关进行修订。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十六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取水许可申请时,批准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用水总量,在审批意见中应有节约用水的要求。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后,取水申请人应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要求,制

7、定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应有生产工艺的设施的节水技术水平及可靠性的说明。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的简要报告,应附有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第十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时,应对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中的如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一)单位产品用水量是否超过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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