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农民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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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解农民融资难题【摘要】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为农民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农作物抵押是不动产抵押,应由林木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农产品既可以设定固定抵押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定农产品浮动抵押,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抵押物的农产品的范围也有待进一步廓清。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解决好抵押权竞合的问题。【关键词】农民融资农作物农产品抵押【英文摘要】Cropsandagriculturalproductsmor

2、tgagecanserveasefficienter'sfinancialproblem.Cropsmortgageisrealestatemortgageandshouldberegisteredbyortgageandfloatingcharge.Hoaker”canestablishagriculturalproductsfloatingcharge,butthelaaker”.Thelasofrightscontending.【英文关键词】farmer;finance;crops;agri

3、culturalproducts;mortgage中国现在要解决的“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离不开资金支持,但中国农民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中国农民缺乏作为融资媒介的担保财产。土地最具融资价值,但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又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农村的现实出发,充分利用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在一个务实的基础上破解农民融资难的课题。农作物与农产品承载着亿万中国农民的光荣与梦想,本文即从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人手,试图探索一条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4、的可行思路。一、农作物抵押农作物是农民重要的物质资源,如果允许农作物抵押,无疑能够便利农民融资,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其实我国很早就有人打农作物抵押的主意,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头戏是推行青苗法,青苗法的中心思想就类似于以农作物抵押贷款。[1]我国《担保法》中也有关于林木抵押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2]来看,最高司法机关对农作物抵押也持肯定态度。《物权法》第180条采取“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民事活

5、动原则,[3]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农作物当然可以成为抵押标的。(一)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农作物抵押的抵押物是什么?以粮食作物抵押为例,抵押物是未来的农产品——粮食,还是地里生长的庄稼?如果抵押物是地里生长的庄稼,那么农作物抵押就是不动产抵押;如果抵押物是打出来的粮食,那么农作物抵押就是动产抵押,而且抵押时并不能确定将来能打多少粮食,所以农作物抵押应当属于动产浮动抵押。在农作物抵押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的态度含混不清,这可以从他们所著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看出端倪。在这本书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声称《担保法解释》第52条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定着物的关系所作的规定”。[4]法官们显然将抵押的农作物理解为“地上定着物”,而“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已经将其明确界定为不动产。法官们也是这种看法,否则法官们就不会引用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反复说明农作物属于不动产。[5]但在说明了农作物属于不动产之后,法官们却笔锋一转,写出了一段与上述说明自相矛盾的话

7、:“农民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的,应当确认其设定抵押的效力。”[6]在这段话里,法官们显然又将农作物视为动产。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之所以有这种矛盾的看法,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对农作物的理解有偏差。我们虽然无法知悉这些法官们对农作物作何理解,但他们显然认为林木不是农作物,否则他们也不会把“土地上的林木”与“地里的农作物”并列。实际上,农作物是“农业上栽种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果树和做工业原料用的棉花、烟草等,”[7]范围相当宽泛。二是出于一

8、种矛盾的心态:他们希望农作物抵押能够成为农民融资的手段,但又僵化地理解土地与地上定着物的关系。首先,僵化地理解农作物与土地的关系。德国民法第94条规定:“种子自播种时起,植物自栽种时起,为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条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农作物当作了土地的组成部分,抹煞了农作物的独立价值,否认农作物能够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全面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但是,如果把农作物看作是土地组成部分,那么农作物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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