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企业管理学系博士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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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規則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訂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八十六年四月十日第六次系所務會議修訂八十七年六月四日第十次系所務會議修訂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七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八次系所務會議修訂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五年六月

2、十五日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九十六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第一章入學程序第一條入學資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或博士學位,經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所博士班肄業。第二條入學考試由本校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評定成績(依94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95.06.15修正通過):一、筆試:筆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科目為「管理論文評論」一科,該科零分將不予錄取。二、審查:審查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3、,審查項目為第一部份(佔1/3)碩士論文或其他著作。第二部份(佔2/3)(一)大學及碩士班在校成績。(二)攻讀博士學位計劃書。(三)乙份推薦書(須密封並於封口處簽名)。三、面試:面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前項成績,如考試總分相同,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如再相同,以筆試成績順序錄取。第三條6本系應成立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由主任擔任召集人,並轉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五人以上組成,負責筆試、審查及口試之命題及評分事宜。第二章修業年限、學程及專兼職第四條修業年限依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

4、條及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第五條博士班學程分三階段,每階段最少一學年。 第一階段:入學至修畢共同必修課程為止。第二階段:選定主修組別,至通過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為止。   第三階段:通過分組專門學科考試起至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為止。第三章修課、選組及考試第六條第一階段學程一、修畢下列共同必修課程(一)高等數量方法(一)、(二)(二)高等管理理論研討(三)高等企業研究方法(四)個體經濟分析入學後第一學年至少應修三門共同必修課程(八十九學年度入學生新生起實用88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88.11.1

5、8討論通過)二、由相關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組成共同必修課程委員會,審定上述課     程之課程綱要。三、補修基礎課程基礎課程包括(1)生產管理、(2)行銷管理、(3)人力資源管理、(4)財務管理、(5)資訊管理等五種相關課程。凡研究生未曾在碩士班修習前述課程者,需至碩士班補修不足之科目,所修基礎課程應在參加論文寫作計劃前修畢。但因已於大學部修習前項課程,而在就讀碩士班時抵免修習者,是否可免補修,由所長洽請相同專業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認定之。第七條第二階段學程一、主修組別及學分本所博士班分成以下三組:(一

6、)經營管理組。(二)財經法律會計組。(三)管理科學組。研究生應依各分組委員會規定修習課程。二、主修組之最低規定學科數主修組之最低學科數五門。三、選組6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開學前提出,課程研修計畫經主修組課     程召集人同意後,選定主修組別,向博士班委員會登記。  四、轉組研究生選定主修組別後,得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轉組申請,經同意後得再行選組。轉組以一次為限。五、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第三階段學程)(一)研究生依規定修畢共同必修課程及主修組規定必修課程後,得申請參加分組專門學科考試。     (二)分組

7、專門學科考試由各分組委員會負責命題及評分,並以筆試方式為原則,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三)分組專門學科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學科考試應於入學二年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五年,在規定年限未完成者,由系主任通知研教組予以退學。    (五)學科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系主任向教務處提出為博士班學位候選人。第八條管理特殊領域之安排   研究生若有致力於管理特殊領域,非前列各組所能涵蓋者,經提

8、出具體研究計畫並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後,得另定課程選修計畫及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第九條博士班委員會之形成博士班委員會由主任擔任召集人,各分組推派二位教師擔任委員。第四章論文指導第十條論文指導教授與論文委員會之形成研究生應分組專門學科考試通過後,商請主任洽請指導教授,並形成論文委員會。指導教授為論文委員會之召集人,成員以三人為原則。第十一條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之資格 一、論文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以上,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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