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重点笔记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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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物权的特征由物权

2、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1.物权排他效力。2.物权优先效力。3.物权请求权效力。4.物权追及效力。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

3、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三)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的法理原则物权法的法理原则是指物权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物权法必须采取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理是权利人对特

4、定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由此决定了物权法必须采取物权种类的内容法定、物权变动公示、物权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1.物权的种类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2.各类物权的内容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之所以才去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有一下理由:1.物权本质属性的要求。2.物尽其用和所有权自由的需要。3.交易便捷和安全的需要。4.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主权的需要。(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1.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含

5、义。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须有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表征始生变动效力或者处分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的原则。2.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意义。3.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4.动产物权变动公示。(三)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则权利人就会利用物权的排他性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的原则就是法律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

6、想就是要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一指导思想就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从权利方面来说,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从权利主体方面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要件二:公示(一)公示概述1.公示的含义。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之周知之义。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开显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

7、效力的制度。2.公示要件的意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之所以奉行以公示生效要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保护物权人对物权的享有,维护社会静态的财产占有秩序。物权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第二、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人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识别的方法,将物权的权状及变动对外公开显示,只有这样,第三人才可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状,进而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仅免除了买受人调查物权权状的费用和麻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而且也防止了在物权交易过程中的

8、欺诈行为、保护了交易的安全。3.公示的方法。近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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