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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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二)人身损害侵权的特征1.人身损害侵权的非交易性和非法性。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交易关系,而损害赔偿乃是一种责任关系,它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而是侵害人依法向国家负有的责任;合同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活跃经济、创造财富的合法行为,而人身损害侵权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2、。因此,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关系不同于交易关系,更不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如果将侵害生命、健康、身体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等同于交易关系,则必然会导致人身的客体化,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商品化,这显然与法律通过损害赔偿来保护人格权的目的是相违的[1]。由于侵权行为的非交易性和非法性,也使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具有强烈的个性,债的许多一般规则对其并不适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从人身损害侵权债权的形成机制上分析,受害人对侵权之债的发生、内容没有选择权。第二,人身损害侵权债权相应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第三,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然而,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具有

3、补偿性,而且具有制裁性。其适用目的之一在于制裁他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2]。第四,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不可抵销。抵销是消灭一般债务的重要方法,而对于侵害人身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3],如允许债权人可抵销此种债务,则意味着法律确认了债务人所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这显然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是根本不符的。  第五,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不可自由转让。就一般债权来说,可以由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作为一种交易的对象而进入流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债权转让制度又极大推动了投资的自由转让和流动化,刺激了经济的增长[4]。第六,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

4、2.人身损害侵权侵害的是人身权。近代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存权作为一项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上得到了确立,为了使这一宪法性权利得到实现,有关个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三)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在现行法中的规定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

5、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困境:人身权难以保障的案例分析(一)案例2004年8月6日,赵新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新化县游家镇炉背村第二村民小组12号,非冷水江钢铁总厂职工)在搬运电焊条经过冷水江钢铁总厂烧结除尘风管时,被掉下来的保温材料砸伤颈部。2007年11月13日,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做出娄底市锑都司

6、法鉴定所[2007]医鉴字第374号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赵新明康复治疗费用约玖万元(包括理疗及高压氧治疗等费用);2、被鉴定人赵新明需终身陪护。赵新明的主要家庭成员有:妻子,肖美英,1971年5月5日出生;女儿,赵飘,1997年4月5日出生;女儿,赵洋,2002年9月14日出生。冷水江钢铁总厂,因企业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07年9月30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娄中民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冷水江钢铁总厂破产还债。赵新明请求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赔偿其人

7、身损害赔偿金634980.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冷水江钢铁总厂管理人要求赵新明将冷水江钢铁总厂欠付其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债权。冷水江钢铁总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也就意味着赵新明实际所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为零。三、出路: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的特殊保护笔者认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可将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应给予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人特殊保护,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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