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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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政纪,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大学所有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校党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

2、、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岗位职责。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原则是,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党委是问责决定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中层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中层单位党组织、行政实行问责。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校党委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对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各

3、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引发思想混乱,影响学校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二)涉及本单位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决策严重失误的;(三)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诬告他人,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四)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责任的;(五)在述职述廉中隐

4、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或者请示汇报不及时的;(七)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八)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后勤、安全稳定、公车使用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九)因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5、;(十一)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十二)假借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的;(十三)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2(十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十五)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者以同乡会、校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的;(十六)以各种名义组织、参加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十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个人有关事项的;(十八)侵犯师生

6、员工合法权益的;(十九)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第九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问责:(一)情节较轻、损失较小或有不良影响的,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失较大或有严重不良影响的,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或

7、有恶劣影响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方式问责。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3人员的;(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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