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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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    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

2、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归责原则问题  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

3、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

4、格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刑事侵权行为纠正后,不仅应当给予受害人物质损害赔偿,而且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国家的根本目标。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因遭受公权力的侵害而承受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时,国家应当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2]。  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当中,但仅限于是出现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也仅仅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新增的赔偿项目,如何认定严重精神

5、损害后果尚无经验可以借鉴,此外在数额的支付问题上由于缺乏规定,没有最高限额和不同档次,这样往往会在适用上出现混乱的现象。  (三)赔偿标准问题  新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的标准上进行了提高,但依然采用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由于赔付的数额较小,不能使受害者获取“实质”“完整”的赔偿,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不利于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来遏制公权力侵权现象的发生。较小的赔偿费用,对实现预防损害的功能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这次修改没有将间接赔偿纳入赔付标准。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间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

6、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在刑事赔偿领域,却只局限于直接损害赔偿,没有将间接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这难以弥补受害公民的受损权益。因为间接损失往往是伴随着直接损失的产生而产生,很少发生只有直接损失而没有间接损失的情况。而且,侵犯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带来的间接损失往往大于直接损失。所以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其间接损失,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显然是无法弥补的。  三、对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建议  (一)将结果归责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由于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涵盖刑事赔偿的所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这将影响到刑事赔偿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因此

7、,我国应当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已设定的结果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将部分还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的条款设置为结果原则。如果结果归责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行为客观上发生了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后果,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对公民合法权利起到了充分保障的作用,同时扩大了刑事赔偿范围。再者将结果归责纳入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符合世界刑事赔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精神赔偿  新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这样的一种规定,国家机关在适用本法时,应当以具体的赔偿案件的损害事实为根据,从

8、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受害人意识、思维和心理等精神方面的损害程度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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