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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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本章重点明初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厂卫”和“会审”制度本章难点明朝加强皇权专制的表现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

2、,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朱元璋朱熹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成为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明太祖朱元璋在颁布《大明律》时曾宣布,他仿效古制治理天下,申明礼义以教导人民,制定法律以惩罚顽劣,从而将礼、律明确地结合在一起,使礼、律各得其用,相辅相成,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二、立法概况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

3、经验而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草创于吴元年(公元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89年)定型。洪武三十年最后修订颁行的《大明律》共分7篇,30卷,460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三十三条、户律七卷九十五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刑律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二卷十三条。其主要特点有:第一,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大明律》将唐律的十二篇改为七篇,除第一篇仍为名例律外,其他六篇则按六部设目,并在卷首附有“五刑之图”

4、、“狱具之图”、“丧服总图”、“六赃图”等图表,以便援引者查阅。第二,在内容上注重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犯罪,对谋反、谋大逆等罪的处刑皆比唐律加重,而对妨害礼教和风化犯罪的处刑比唐律减轻。2、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在实行“重典治国”过程中颁行的特别法规。朱元璋将其若干年来“重典治国”的一些典型案例加工整理,加上自己的训导,在洪武十八年颁布《御制大诰》(大诰一编)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

5、大诰武臣》三十二条。这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组成《明大诰》,作为惩治贪官污吏、惩治顽民的标准。朱元璋在颁行《大诰初编》时宣布:“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有者可减罪一等。无者,各加罪一等。”3、汇编《明会典》《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活动为内容的法典。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纂成,共一百八十卷,但未颁行。于明武宗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称为《正德会典》。后来又经世宗、神宗等朝重修,至明神宗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纂成《万历重修会

6、典》,共二百二十八卷。《明会典》汇集了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的重要资料。它以六部官制为纲,规定了文武衙门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其中文职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武职衙门部分共二卷,包括五军都督府及各卫等。4、删修条例条例,简称例,指单行法规。在明代,律、例并行。明朝初年,统治者对律、例的解释是:“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即律是永久的普遍适

7、用的法典,例则是适用一时的“权宜之法”。《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真犯指情节、性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决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刑部尚书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律例合编体

8、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一、明代行政立法1、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明初沿用元制,设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谋反为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皇帝亲自接管六部。并下令:“今后臣下有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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