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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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含义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有偿合同。(为其他有偿合同提供了标准模型)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3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出卖人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与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规定一致)多数学者观点:出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应当不影响合同效力。(买

2、卖合同是负担行为)4(二)买受人依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的人不得成为买受人。5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标的物的范围一般指实体物,不包括无体标的物,无体标的物的转让由其他合同调整。2.标的物不能为禁止流通物,否则合同无效。3.标的物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6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五、《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7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的含义与类型交付:转移占有。交付的方法:(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即,将标的物置于

3、买受人的直接控制之下。8(2)观念交付(拟制交付、象征交付)是现实交付的替代,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9①简易交付《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转移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一致)10如: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

4、表示同意。8月15目,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11②占有改定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仍需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由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的合同,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交付时间: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12占有改定交付方式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因而对买受人权利有所限制。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出让人甲将其自行车出售于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而后甲又将自行车出售于丙,并作相同约定由甲继续使用该自行车,那么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车的

5、所有权呢?13人大法工委主任“物权法条文释义”:我们认为该例中的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理由有三:首先,本法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并不排除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适用;其次,如果承认乙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从甲处取得所有权,那么自无排除丙以同样方式取得所有权的理由;14最后,对于乙因信赖出让人甲而承担的风险,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完全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如果要避免风险,乙完全可以要求现实交付。而丙对甲的信赖是不同的,丙信赖的是甲占有动产的外观,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护的正是第三人对于所有权外观的信赖,因此,只要丙具备了善意

6、取得的各项要件,当然可以主张对自行车的所有权。15③指示交付指在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时间: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时间16《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172.交付标的物的要求(1)交付时间依约定→61条→62条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

7、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交付地点依约定→61条→141条(对62条的细化)18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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