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事务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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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抚养事务处理法律实务系孙红霞专题一:离婚后子女抚养事务处理张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强(8周岁)由父亲张某抚养,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达成约定:张强在当如果在本地读书、生活,李某每月探望1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强一起带往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

2、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任务一:子女探望权能否立案执行?任务二:为什么?案例导入提出任务一、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有哺乳母亲抚养母亲不宜或不能抚养时,有父亲抚养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父母协议优先考虑情形:做绝育手术、子女健康成长、与祖父母生活多年3、10周岁以上的子女,考虑本人意愿4、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任务解析知识引入二、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给付方法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1)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20%---3

3、0%(2)无固定收入,依当年或同行业总收入(3)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比例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八周岁或子女独立生活为止3、抚育费给付的方法(1)定期给付(2)一次性给付(3)以物折价分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1、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2、因为: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离异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也同时成立。李某和吴某均系七十多岁再婚老人,登记结婚二年后,双方协议离婚。李某身体不好,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离婚后同儿子一起居

4、住。吴某感激李某精心照顾自己二年,离婚时协商约定“吴某支付给李某三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每年支付一万元,分三年付清。”一年后,李某突发脑血管破裂去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只给付一万元,李某的儿子李某某作为合法继承人,向吴某索要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二万元经济补偿款。在遭到吴某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支付剩余的二万元经济补偿款。1.剩余二万元为李某的债权,李某某有权继承债权吗?2.受帮助者死亡经济帮助即消灭,是否存在继承问题?拓展训练专题二:共同财产分割事务处理张某与王某2006年5月结婚。06年10月至07年12月父母先

5、后3次通过银行转帐转入我帐户16万元委托我投资炒股(银行转帐有存根)。2008年3月,父母又转了4万。张某的个人收入和奖金都投资炒股,股票完全由个人打理,均在张某名下。到2008年7月,总共投入大概23万,现市值30万。2010年12月王某提出离婚,要求分割现有股票。张某不同意分割,父母养老的20万投资炒股是父母的钱无权分割。教学情境任务一:如何区分父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任务二:上市公司股票采取何方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劵及股份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1)有价证劵分割时,尊重夫妻协议内容(2)无法达成分割

6、协议,法院分别处理:A.可以确定有价证劵价格的情形国债.地方债,法院可自主确定合理价值非上市公司股票,法院组织双方竞价确定价值B.难以确定有价证劵价格的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基金,法院采取比例分割方法(3)涉诉有价证劵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法律基本原理学生分小组讨论,提出解决方案。1.父母委托张某20万投资炒股是父母的财产无权分割。张某投入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2.上市公司股票具有高度流通性有价证劵,其价格存在较大的波动,很容易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对此类有价证劵进行分割时,尽量避免采取价值分割的方法,而采取比例分割方法,

7、即不对有价证劵总体价值进行评估,而针对其份额进行分割。李某与詹某系母子关系,二人于2006年8月设立松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8万元,詹谋出资2万元.松子公司章程第2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詹某与韩某

8、于2006年4月结婚,0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韩某分得松子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份。李某认为,詹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松子有限责任公司10%股份转让给韩某,侵犯了李某优先购买权,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詹某与韩某的离婚协议中“韩某分得松子公司转让10%的股权”的约定无效。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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