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里管护站林政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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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里管护站古里管护站林政案件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站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切实把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根据《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工集团)关于对违纪违规行为行政处理的规定(试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工集团)行政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大杨树林业局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站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管护责任制落实的规定第一条、要按照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要求,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要分别与管护分站、管护员签订管护责任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林班、小班,

2、对管护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确保管护人员管护到位,发生林政案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报告,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林政案件。第二章、林政案件认定标准第二条、一类林政案件界定标准一、个案盗伐(破坏)林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尚不构成“数量特别巨大”的;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尚不构成“数量巨大”的。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个案构成刑事案件的。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滥采野生植物,个案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的。第三条二类林政

3、案件的界定标准一、个案盗伐(破坏)林木蓄积3立方米以上至2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50株以上至1000株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以上2500株以下。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林地个案面积3亩以上,尚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滥采野生植物,个案达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第四条三类林政案件的界定标准一、个案盗伐(破坏)林木蓄积0.5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50株以下;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以下。二、各类工程建设项

4、目,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林地个案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第五条四类林政案件的界定标准一、个案盗伐(破坏)林木个案蓄积0.5立方米以下。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等违法占用林地个案面积1亩以下。第三章林政案件报告规定第六条林政案件报告程序及相关规定、管护员发现各类森林案件时,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的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核实确定后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给管辖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队、分管资源工作局领导、包片局领导、资源科、驻局监督办。对迟报、瞒报林政案件的,按有关规定追宄管护站相关人员的

5、责任。二、单位对所辖区发生的林政案件,必须高度负责,及时与辖区派出所沟通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管护站与森林公安局经常保持联系,发现的案件及时报公安局查处,对新发现和已查处案件每月初反馈给林业局领导,对个别较大的林政案件及时汇报,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林政案件分析会议,安排下步工作。第七条责任林政案件及案发时间的认定一、管护员迟报、瞒报的林政案件,管护站或群众举报发现的林政案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属于责任林政案件。二、迟报案件具体责任的认定:从林政案件发生之日起,管护单位在7日内发现、制止丼报告的,认定为及

6、时发现报告,如果在7日内没有发现报告的,则认定为迟报。三、瞒报案件具体责任的认定:发现林政案件后,管护员没有向单位报告,其中管护人员已向单位领导报告,而单位领导没有向林业局报告的,属该领导责任。四、林政案件发生时间的依据。经立案查处的,以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结论时间为准。案发时间没有异议的,以发现部门上报的案发时间为准。案发时间有异议的,以资源管理科、监察科、驻局监督办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时间为准。第八条个案报告内容及月报表一、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每块地一张图(平面图和位置图)、各转点地理位置(GPS公里网坐标点),案情

7、简要说明(时间、位置、数量、经过、嫌疑人、案件情节、类型等)。二、破坏林木案件以表格形式报告,丼附说明,涉及野生动植物案件,说明品种、数量、嫌疑人等。管护站:单位:亩、株、立方米时间位置面积株数蓄积案件类型嫌疑人责任人备注林班小班X、Y坐标点包片管护员包片领导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方式及时间。对本单位发生的林政案件,每月进行统计汇总,按林业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以表格形式填写上报。于每月初的十日前把上月的林政案件发生情况上报资源管理科、驻局监督办。第四章奖惩规定第九条奖励一、管护站管护奖金,按林业局与管护站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相

8、关规定兑现。二、管护人员在包片区内发生的非责任林政案件,向森林公安机关提供有力证据或把违法行为人和工具移交公安机关,能够协助破获林政案件的,参照案件类型给予奖励。三、管护单位积极与森林公安局配合,当年发生森林案件破案率70%以上的,退还该单位当年发生责任案件而扣发的全部工资。第十条经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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