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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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摘要:互联X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X络侵犯公民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在X络时代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等问题将是立法者面临的崭新课题。本文拟从X络人格权法律体系的现状提出X络人格权立法的必要性,进而寻求对X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X络人格权;虚拟主体;立法保护    社会的发展必然使人格权制度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证明。人格权不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问题同样值得

2、我们注意。虚拟性的特征使得X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后果显得更为严重,X络传播的迅速与影响范围的广泛更需要立法者对X络人格权进行全方位地规范。  一、X络人格权法律体系的现状  所谓X络人格权就是在互联X这个虚拟空间里所涉及到的关于自然人的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的权利。X络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X络空间本身是不可视的,但它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而独立存在。互联X上的行为仍然是互联X用户进入X络后所做的行为,互联X此时只是用户所使用的一种新工具而已"。X路空间尽管是

3、虚拟的,与现实生活世界是完全不一样的,但通过X络这个虚拟工具所表现出来的自然人的行为确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X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X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世界各国都积极从立法方面对X络空间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整顿。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他们更倾向于对X络信息与X络安全进行保护与规范,而对X络中所涉及到的自然人的权利保护似乎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很明显,随着X络的普及和X络功能的日渐完善,涉及"X络人格权"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现行的法

4、律应该对X络人格权进行全方位的规定,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  二、X络人格权立法的必要性  其实我们认真地来分析一下就会知道关于人格权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利具体限制在人们面对面交流的生活范围里。现代社会互联X的普及,使得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互联X,而考虑在X络的虚拟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X络中的人格权问题也就成为了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X络空间实际上可以称为人类生活的新空间,X络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包括人的各种关系抑或是人的情感与隐私。"在X络科技界看来:所谓虚拟世界是通过互联X媒介由

5、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所表现的内容和人类活动而组成的一个互动世界"。X络虽然是一种新型的媒体,但是它与传统媒体却有着极大的不同,X络并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工具,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手段。它可以发布信息,提供信息的接受者之间进行互动的场所,引导着信息接受者积极参与X络空间的各种活动。熟悉X路的人都知道,现在很多X站都要求上X者注册X名,建立一种与其他上X者进行交流的平台,以此建立起一套与现实世界中完全不同的人际关系。X络并不是一个虚拟到可脱离现实生活中的人而存在的纯粹虚拟空间,自然人作为X络上积极的参与者,在X上也应该拥有相应的人

6、格利益的权利。  三、虚拟主体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  "X络'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然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虚拟主体并非法律主体,在X络人格权的立法方面也无需赋予虚拟主体以法律法律主体资格。"虚拟主体是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将其行为拓展到

7、X络虚拟空间而创建的数字化身份,虚拟空间出现后,人类主体的存在方式出现了双重性--'真我'和'X我',从而把主客体交融的境界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虽然,存在于X络上的虚拟主体可能会拥有自己的信用等级,X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虚拟财产。这些因素可能会成为虚拟主体应当被赋予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虚拟主体是不具备独立性的,它仅仅是依附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这个法律主体而存在;其次,虚拟主体是不能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它也只能是依附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才能做出意思表示,进而参见到X络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后

8、,"虚拟主体可以轻易地删除或者更改,如果赋予虚拟主体法律主体资格,也不符合法律主体的法定性与稳定性原则。实践中虽然存在给虚拟经营主体颁发电子营业执照的做法,但这实际上是颁发给现实法律主体的"。  (二)虚拟主体的法律责任  很明显,与虚拟主体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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