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名誉权保护刍议-从bbs上首例名誉侵权案谈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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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名誉权保护刍议:从BBS上首例名誉侵权案谈起

2、第1内容显示中 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迅猛发展,它对人们生活的渗透也越来越深入。网络将不仅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往工具,并且“将构成新的社会形态,成为改变和支配我们生活的源泉。”⑴随之,现实社会中的许多利益之争,在网络上复现,近年来网络侵权案层出不穷,对人们网上各种权利保护的研究也迫在眉睫。基本案情和分析2001年6月期间,在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

3、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

4、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⑵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个人资料的要求。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

5、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

6、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一般新闻侵犯名誉权的理论分析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参政议政,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前提。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是公民舆论集散地和代言人,肩负着舆论监督的任务,是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是大众传媒实现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更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大

7、部分涉及新闻媒介侵犯个人名誉权的案件是一种公权和私权的较量。发表在大众传媒上的由公民言论所形成的舆论批评和监督是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属于公法范畴,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⑶美国普通法意义上的新闻诽谤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诽谤性陈述。即指控的言语必须是诋毁

8、某一生者或组织的声誉;(2)公布于众。即诽谤性传播已为除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3)识别确认。申诉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诽谤,也就是必须确定诽谤的确定指向。(4)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法院一般区分不同媒介的诽谤⑷,例如区分口头和书面诽谤,以判定由于诽谤带给当事人的名誉损失。日本民法中规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公然性”,即损害名誉的实施必须已经在某种范围内;另外提出了“揭示事实”这一要素,指该语言陈述了某种事实关系。⑸各国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判定有着大体一致的标准,即:(1)确实存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文字;

9、(2)强调名誉权的个人属性,而一般不支持贬损某一群体的所谓诽谤性语言构成诽谤,所以确定侮辱性语言的特定的个人指向是判定诽谤的必要条件;(3)必须在某种范围内传播,通过评定传播侮辱性语言的媒介的影响力,断定诽谤语言的影响范围以此来判断申诉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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