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立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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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立法解释论关键词:刑法的立法解释/成文法空缺/合目的性原则/扩张解释内容提要: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 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 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 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尽管有的学者从学科的角度,认为“刑法学在狭义上是指刑法解释学,即实定刑法的 解释学”[1](P24),笔者也持肯定态度,

2、但限于特定的语境和研究的需要,本文所使用 的刑法解释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下位概念而使用的。法律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下,享有法律 解释权的人站在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并遵循法律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 性原则,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进行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一种有别于解释法律 的有权解释(注:解释法律是指任何人站在任何角度,运用任何思维方法,对法律所进 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权阐释。)。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其基 本的要求和特征,即刑法解释是作为一种有权解释而存在的,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而学理解释

3、作为一种解释法律的无权解释,不应纳入到刑法解释中。其中,刑法的立 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 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其一直活跃于应然的刑法理论研究之中而逊于实然 的刑法实践,即使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仍有学者认为标准的立法解释(指在刑法施 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在国内外都是罕见的[2](P35)。但1 997年刑法典实施至今,立法机关已产生了六部标准的立法解释(注:六部刑法的立法解 释分别是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 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

5、问题的解释》。),表明司法实践对立法解释的需求,但 刑法的立法解释在运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和细化。鉴于此,本 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解释的原则及解释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以期 有助于刑法的恰如其分的适用。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按通俗的说法,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就是解决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否有存在的必 要和可能的问题。台湾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对于刑法犹如营养物对于生物,是必不可少 的,“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3](P6)。而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立法解释就 是立法权,建

6、议取消立法机关的解释权,认为“立法权向社会贡献的主要是法律文本, 但法律文本一旦由立法者创立出来,从解释哲学的角度看,立法者的使命已完成,对法 律意义的阐释便只能由解释者来进行。因而,立法机关创立法律后不能经常地对法律文 本进行解释,否则便会因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使法律失去生命。从另一角度看,虽然立 法机关对法律也有所谓的解释,但实际上,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仍然是立法权力的 行使,其实质还是立法,只是在这里借用了‘解释’一词的象征意义。”[4](P44),[5 ]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刑法的立法权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的界

7、限。刑法的立法解释权 不同于刑法的立法权,立法权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境况运用法律语言而形成的表明法律规 范的法律载体的权力,重心在于构建共性的法律,形成法律文本,相对于法律文本而言 ,刑法立法是一种事先行为;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则是对立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 一种阐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重心在于关注共性的法律与事实间的 互动关系,相对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的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行为。所以,不能抹杀刑法 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而将其归入立法权。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不仅仅是与刑法的 立法权相比较的结果,而且是法律规

8、范自身和社会境况赋予了其独立品格。我们可以从 成文法不能自足、立法语言的空缺性和模糊性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证刑法的立法解释存 在的法理基础。(一)成文法不能自足随着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人们认识到成文法典是标志公正、正义、自由等理想价 值最好的载体,并经历了初期对成文法典的顶礼膜拜到后来的理性追求,从初期的法典 万能论到后来的成文法不能自足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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