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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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内容提要]不论是井田制还是名田制,都是根据一定的身份等级占有田宅。周爵以世卿世禄为原则,秦爵以食有劳而禄有功为原则。与此相应,井田制下的禄田可以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对稳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于爵位的降等继承而有较大的流动性。名田制尽管没有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但劳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残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直到汉代才为雇佣劳动和租佃制所取代。汉名田制与秦名田制虽有很大不同,然而,其以户为单位并以爵位为基础的田宅等级标准,就基本原则而言,与秦名田制却是一脉相承

2、的。[关键词]井田制名田制爵制TheMing-tianSystemofQinPeriodintheBambooDocumentsYUZhen-bo(YueluAcademy,Hunan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2,China)Abstract:Theming-tiansystemissimilartothesquare-fieldssysteminpossessingfarmlandandcurtilageaccordingtoone’stitle.Underth

3、esquare-fieldssystem,thefarmlandassalaryilybecausethearistocratictitlesing-tiansystem,thefarmlandandcurtilageustbeaent,andotedlandundertheming-tiansystemlandandprivatefarmland,butthelandtaxpaidbymeansofforcedlaborinthenameofshuziandrenheremainedforalo

4、ngtime,anydifferences,theprincipleoftheming-tiansystem,suchasregardingeachfamilyasaunitandbasingonthesystemofaristocratictitles,camedoQinPeriodtoHanDynasty.Key;theming-tiansystem;thesystemofaristocratictitles.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名田制,然而,对于这一制度在秦国和秦朝的具体情况,我们

5、所知尚少。龙岗秦简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中有大量秦汉时期名田制的资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秦名田制非常重要,并有助于我们对井田制与名田制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尝试。一、春秋时期井田制的嬗变秦国的名田制脱胎于井田制,名田制与井田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讨论名田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井田制在春秋时期经历了哪些变化。如所周知,井田制既是与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密切相关的一种土地疆理制度,也是建立在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基础上的授田制,它把各级贵族的“禄”和公社农民(庶人)的赋税徭役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把井田作

6、为禄田赏赐给公、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井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私田被分授给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家一户的庶人,作为他们的份地,而庶人则无偿地代耕公田,提供劳役地租。据《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

7、苟而赋,又何访焉!”[1]孔子所说的先王之制,应当属于井田制下的赋税徭役制度。“籍田以力”,即借助庶人的力量来耕种公田,这是庶人向国家及各级贵族提供剩余劳动的主要方式。“赋里以入”、“任力以夫”分别指庶人还要承担一定量的军赋和劳役,“赋里以入”的情况见于《司马法》:方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乃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乘。[2]“季康子欲以田赋”,此事发生在鲁哀公十一年,《左传》中也有记载,杜预注曰: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

8、各为一赋,故言田赋。[3]很显然,季氏的“以田赋”既不是以新的赋税制度取代旧的赋税制度,也没有触及土地制度本身,而是在保留原有军赋的情况下再增收新的军赋。孔子批评季氏,不仅仅是因为他破坏了先王的“法”,还因为其“苟而赋”,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春秋·哀公十二年》将鲁国正式实施“用田赋”一事记录下来,“以示改法重赋”[4]。就鲁国而言,在“用田赋”之前更早的时候,还推行了“初税亩”和“作丘甲”。“初税亩”发生在鲁宣公十五年,杜预是这样解释的: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屦其余亩,复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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