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之边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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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牍所见秦之边防(二)第二章 实边和戍边  构筑边塞固然是边防的重要措施,但更重要的还是人。守卫边境,必须有足够的边民,有乘塞列燧的戍卒,有大量修筑障塞的劳动力。为了增加边民、充实边地,秦律制定了迁刑;为了征发戍卒,秦法规定人人都要承担戍边的力役;而为补充戍卒劳力的不足,秦又实行所谓冗边和居边。    第一节 迁    秦简中多次出现的迁,是秦律中一种特定的刑罚。简单的讲,迁就是把犯法的人迁徙到边地去长期定居。迁的出现,以及它在法律中获得明确的规定,甚至以一种固定的文书格式载入《封诊式》,反映了秦边地空旷,为抵御戎狄急需充实大量

2、人口。迁是秦巩固边防的重要措施之一。  秦简《封诊式》曾列举一迁的典型案例:  □(录入者注:此字不清)(迁)子……告法(废)丘主:士五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其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封诊式》  士武丙没犯什么罪,只是因为他父亲提出要求,就被迁往边县。这固然表现了秦法对父权、族权的维护,同时也反映了迁刑在当时已普遍施行,甚至成了家长惩罚不孝子孙的手段。  从案例看,迁刑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举家前往。所谓“以律包”,就是指妾、子随迁。随迁的妇孺,数量常大大超

3、过外迁刑的人,而且这钟随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规定是相当苛刻的,即使妻子先行告发了犯法的丈夫,也免不了要随迁:  当□(遷无走之旁),其妻先自告,当包。《法律答问》  有时处迁刑的人死了或逃了,他的妻室儿女仍然必须前往边地:  廷行事有罪当□(遷无走之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遷无走之旁)所。  《法律答问》  把一些无辜的妇女、儿童,和犯罪的人一起迁往边地,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使被迁的人安心居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为了繁衍边地的人口。《史记·淮南王安传》载,尉佗征服南越之后,“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

4、者三万人……秦皇可其万五千人”,道理正于此相同。  咸阳士伍丙是被迁往蜀地去的,《封诊式》特别举出这一案例有其典型意义。秦自惠王征服巴蜀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开发巴蜀是边防中一件大事。巴蜀是秦的粮仓,占据巴蜀可以“利尽西海”,而且“得蜀则得楚,楚亡而天下倂矣”1。对于统一天下,巴蜀实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时的巴蜀,少数民族很多,秦的势力相比之下极其微弱,要改变这种局面,当然要大量迁民。秦惠王曾迁了一万户人家去巴蜀2,《史记·项羽本纪》也讲“秦之迁人皆居蜀。”《封诊式》用迁蜀作为迁的典型案例,正反映了战国末年秦大规模往巴蜀迁民的

5、现实。但是迁民的地方绝不仅仅是巴蜀,早在巴蜀归秦之前,迁就存在了:  “孝公用卫鞅,下变法之令。行之十年,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於边城”。《史记·商君传》  孝公时代的边城,当然不会是巴蜀,它是指西、北方面和戎豲、乌氏、义渠等戎狄接界的地方。其实,往西北边地迁人,终秦一代始终未断,如昭襄王五十年白起迁阴密(安定郡),秦始皇八年迁屯留民于临洮(陇西郡)。而至秦统一六国之后,往西北迁民的规模就更大了,秦皇三十三年迁民于阳山、北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  除了往西北边地和巴蜀边县迁人之外,

6、秦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还常常往东方新占领的地方迁人。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二十八年“取鄢、邓,设罪人迁之”3。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木牍,为这种迁人提供了可靠的实物凭证。木牍是两名出征的秦国士兵(黑夫和惊)写的家信,信中有这样一段:  “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木牍乙·反面》  新地,有的同志认为是地名4,不妥。新地就是新占领的地方。《战国策·赵策》赵攻中山取扶柳之后,齐人劝赵国仇郝:“不如尽归中山之新地”,《史记·赵世家》“惠文王二

7、年,主父行新地”,新地均指赵新占领的中山之地。此信中的新地,则指秦的新占领地。故民是故秦民的简称,《商君书·徕民》多次把“新民”与“故秦民”对称,正与此信“新地”于“故民”对举相同。战乱之后,“新地城多空不实者”,因此要把一些“不如令”(犯法)的故秦民,迁往新城。  往东方新占领的地方迁人,会不会削弱对西北边地的防御呢?不会。因为秦在把故秦民迁往东方新地的同时,又把征服了的六国人迁往西北边境或者巴蜀。  “秦灭楚,迁大姓于陇西。”《新唐书·宰相世系表》  “秦破赵,迁卓氏……致之临邛。”《史记·货殖传》  “惠文、始皇克定六国,

8、辄徙其豪侠于蜀。”《华阳国志·蜀志》  这样一来,秦就把开发边疆、巩固边防的责任,从故秦民的肩上转移到六国被征服者的身上,同时也达到了削弱六国反抗力量的目的。  西边、北边、巴蜀,再加上东方新地,迁人的数量是极其庞大的。这种情况反映到法律中,就使秦代迁刑的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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