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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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地位摘要: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三次翻译高潮。第一次是唐朝的佛经翻译;第二次是清朝以法救国;第三次是当代的全面翻译。当代提倡全面翻译,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的一个重要分支,必然是翻译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之际,我们需要引入许多国外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但是理念历来和译者的经验,和翻译本身休戚相关,本文试图从法律翻译的角度出发,对译者在法律翻译中的地位进行探讨,从而探索更为合适的法律翻译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翻译;译者;主体地位  :H315.9:A  :1009-0118(2012)04-0267-02  一、译者主体性的概念  2003年,中国的翻译学者许

2、钧和查明建在《中国翻译》上给出了翻译主体性和译者主体性概念。“译者的主体性是指译者在思想意识、文化价值取向、审美意识及翻译理念层面上自觉做出决断的一个复杂X络体系。译者在自己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控制或者操作原作”。[1]从翻译选材到具体的翻译过程中的采用的策略,无不渗透着译者的意识倾向。此定义表明在翻译操作过程中,译者会根据译文读者的需要决定翻译什么类型的材料,如何翻译原文本的语言才能使译文读者更能接受译本。一方面,译者根据自身的文化环境,为满足读者需要而对原作进行再创作。另一方面,译者会根据读者的需要对原作中所携带的文化信息和译文读者的文化环境进行调节和折中。可以说,只要我们论及翻译问题

3、,那么,译者一定是处于中心地位,译者在翻译行为中就一定起着“主导”作用。  作为译者研究的一种探索,本文以译者为中心的角度来解释翻译过程的特征所在,一方面可以表明“译者为中心”的翻译观是能够体现翻译实际的;另一方面,也使译者的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从一般“比喻”、呼吁“正名”、主体“介入”阶段提升到了植入翻译地位、确立译者中心地位的较高层次。  二、译者主体性因素  (一)译者选择法律文本的主体性  本文研究的是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地位,本部分着重探讨历史上几次法律翻译中译者选择文本的主体性及其表征,如前文所言,第一次翻译高潮是唐朝的佛经翻译,佛经里所蕴含的是忍让、因果报应,如来佛祖至高无

4、上的这些观点都适合统治阶级的需要,统治者为了统治老百姓,支持佛经翻译,玄奘取经就是典型例证。这次翻译是唐朝文化兴盛的原因之一,也表明佛教从那时候开始就作为代表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而存在。“佛”即是“法”,“佛”的支持表明皇帝的地位的不可挑战性,译者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了社会安定,选择了佛经翻译。第二次是清朝的法律翻译高潮,在清末国家蒙难、外邦虎视的危急时刻,作为以法救国的提倡者,沈家本毅然承担起修律的重任,在他的倡导下,法律翻译日益兴盛,西书的翻译是西学传入的主要途径,其中,“政治法律方面的译作最多,比较著名的有《国家学原理》、《政治原理》、《卢梭民约论》、《政体论》、《宪政论》、《欧

5、美政体通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万国公法提要》等书籍及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翻译介绍各种政治制度的译作更是举不胜举。”[2]由此可以知道,清朝的法律翻译者是带着主体选择性去翻译法律文本以求以法救国。  (二)译者选择法律文化的主体性  译者被他的文化选择,同时又选择文化。译者生活的环境使他融入这个环境,受其文化影响。选择翻译法律文化的主体性时,语言和文化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翻译研究中,文化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理解文化差异。如果某个译者不懂与某一文本相关联的社会文化因素,那么他是不称职的。译者必须得不间断的进行两种文化的比较,因为只有通过系统的,具体的文化比较,译者才能找出人类文

6、化共同的或者特有的特点。译者在文化氛围许可的情况下,会尽可能的选择适合自己审美情趣的原作进行翻译。这样也是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译者总是根据自己的行文风格、气质风度和美学倾向来选材。  法律文化,即是一个民族的法律精神在文化中的体现。德国著名语言学家洪堡特说过“名族的语言就是民族的精神,而民族的精神就是民族的语言。”法律语言是语言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文化向法律文化的延伸。中西方文化不同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特点即现实性,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和平状态去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合旅行生活义务的

7、角度去考虑立法。所以使他们的宗教、哲学、法律都符合实际。”[3]其次,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法律来自于天,体现了“天理”。“天理”是通“人情”的,故而,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成了传统中国特有的法律观念。理由天定,违反天理,要遭天罚,为世人唾弃,为国家所不容。所以儒家和法家受传统观念影响,都认为应该以罚惩恶,社会才会安宁,所以刑法一直是中国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在“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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