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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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721(颁布时间)19940721(实施时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第三章 治理第四章 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谁管

2、理的范围谁组织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政策,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省人民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编

3、制年度计划;(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管理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和物资;(五)监测、预报水土流失情况;(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培训,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和先进经验。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第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护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者应具有采伐许

4、可证,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育林基金。第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应制定采伐迹地的水土保持方案,该方案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前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5、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合理堆放,并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覆土造田或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本办法施行前堆放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完毕。第十三条 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治理第十四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

6、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小流域为单元,按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建立综合防治体系。治理开发小流域或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治理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水土流失治理。治理水土流失,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采取拍卖的形式。第十六条 重点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治理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和技术档案,进行填图验收并设立标志。第十七条 已经发挥

7、效益的水库、灌区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工程附近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监督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和设区的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县、乡两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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