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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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2、第1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干部,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由组织上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正式干部,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一)项退休条件的干部都可以退休,但确因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较好,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报任免机关批准

3、后,可暂不退休。  第四条 工作条件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相同的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规定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在计算连续工作年限时,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

4、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干部和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干部,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干部的退休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干部,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的退休规定办理。  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损害身体健康的作业列为提前退休的工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曾经有过伤史或因工(战)致残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不能按《暂行办法》第四条(三)项办理。  第六条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如果本人自愿,可以退休。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的干部,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二)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待遇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不能按退休处理。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第八条 《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是指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干部。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具体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暂由省卫生厅会

6、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指从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指从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  第十条 《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专职工作的时间;  (

7、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专职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参加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  参加1938年在武汉成立的十个抗敌演剧队、四个抗敌宣传队和一个孩子剧团工作的人员中,凡是当时经过党组织决定,派到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共产党员,以及政治上是革命的、始终坚持剧队(团)宣传工作的

8、非党员正式队员,他们参加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参加“山西牺牲救国同盟会”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参加“山西青年抗敌决死队”的军龄计算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79)组通字55号、(79)政干字第508号文件规定办理。  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或按有关规定提拔为干部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个人私自脱离革命队伍,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

9、的,应以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其工作年限,也应从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  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第十一条 计算工作年限时,仍按现行有关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办理。但属下列情况者,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凡开除公职的,从摘掉右派帽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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