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真实及法律真实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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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寻求平衡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界说  对于诉讼中所追求的真实,向来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主张。客观真实说是十月革命胜利后,原苏联的学者在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中形式真实学说的基础上,作为形式真实的对立物和替代物提出的。后来被原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反映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特征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采取所能做到的一切方法来确定在客观现实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的判决是以当事人间真正的相互关系为基础而确立。受此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亦长期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

2、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相吻合。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高度职权化的民事审判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强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力图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然而,客观真实说作为一种理想的价值而存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主张过于浪漫,脱离了诉讼的实际。相信存在一个完整的客观真实,通过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发现这一真实,从而求得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被有关法学家称为“事实的乌托邦”,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已逐渐成为共识。5  法律真实说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

3、实,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笔者认为法律真实说更接近于民事诉讼过程本身,更符合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首先,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由当事人引入的,事实调查的范围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控制的,并且法律也承认这种控制具有正当性,那么就等于法律认同民事诉讼是以达到相对真实为满足的。其次,人的认识能力具有相对性。对于不可重现的案件事实,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只能事后根据证据去推测、判断,但法官的认识能力受制于诸如

4、时间、手段等客观条件,因此,对事实完全客观地把握,实际上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再次,民事诉讼要受到诉讼效率与成本的制约。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能象科学家一样对于有疑问的结论无时间限制地研究下去,必须考虑效率问题,另外,发现真实是需要支付经济成本的,能否发现真实及发现真实程度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所支出的费用和花费的时间,鉴于这一成本是全部或主要由当事人负担,在追求真实时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要求是必要的,也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所能达到的只能是法律真实。但这并非否认客观真实的价值。各国的诉讼和民事

5、证据制度都是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其重要目标的,很难想象一种对案件真实情况漠不关心的民事诉讼制度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但由于诉讼过程受时间、空间、技术手段、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实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所以客观真实这个理念不能放弃,但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每个案件在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理念的指导下,最后得到的是法律真实。  二、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寻求平衡的路径5  基于上述理念,在裁判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是在寻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平衡。如何在达到法律真实的同时,更接近于客观真实,是我们所探求

6、的路径。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裁判者采取何种方式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如何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判断产生认同。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同时也是当事人对审判产生认同感的过程,法官发现真实的方式、程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认同感的大小。其中第二个方面尤为需要重视,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法官作出的裁判能否得到公众的承认。司法的目标是要使判决具有对于社会而言的可理解性和意义性,法律问题不是一个真与假的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问题。我们过去的诉讼制度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缺陷,所强调的是一种裁判者的

7、职权性和当事人的被动性。这种类似于“家长——子女”的诉讼地位结构导致了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将其败诉的原因归责于裁判者,裁判者要证明其判决的正当性并进而赢得当事人以及社会的信赖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的无与伦比的素质。为走出这种困境,除了遵循证据审查和认定的基本准则外,我们更加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和正当程序的建立。  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法官应当在冲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立场及姿态,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抱有偏见和歧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该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

8、中不能有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言词、行为和态度。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成为令当事人信服的公正的裁断者,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当事人的认同。5  其次,要建立正当的程序。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质性地参加正当的程序,可以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参加判决的形成过程,并对判决的形成发生现实的、有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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