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含义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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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含义和证明【摘要】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同行为,它具有协同行为的一般特点,且常以默示共谋的方式存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对其违法认定较为困难、复杂,应具灵活性,掌握其证明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协同行为 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证明    协同行为是一种限制竞争性质显著的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二款的垄断协议定义中明确提到“其他协同行为”,但并未对其

2、作具体界定。为了更好地遏制或消除垄断行为,减少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并探讨其证明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界定    (一)协同行为的含义  “协同”的字面含义是指各方相互配合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做某件事。最先提出“协同”概念的是德国协同学创始人哈肯,他认为“协同”指各相关因素的协同作用、相互作用,后来它广泛应用于经济学中。企业之间达成协同行为可以强力提升企业在市场中所处地位,创造协同企业之间竞争优势,促成协同企业之间相互联合或兼并,可能实质性威胁或损害其他同业竞争对手,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将破坏

3、竞争环境。在反垄断法领域,协同行为逐渐演变为专用名词。并受各国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反垄断立法采用了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先进理念和成熟技术。对协同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条文说明协议、决定是协同行为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间接表达垄断协议的本质就是协同行为。到底何为“协同行为”,在抽象性和简练性极强的反垄断法条文中难以对其具体界定。我认为,协同行为是指相互依存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合意或默示共谋、心照不宣等方式进行平行定价或价格引领等行为。在特定市场上采取协调一致行为,增加不当竞争风险,危害市场竞争效果。

4、协同行为具有实质限制竞争性、主观合意性、主体非单方性和行为过程一致性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其常存于寡头垄断市场或寡头行业中。在市场集中度低、经营者分散、成本结构存有巨大差异等条件下,很难形成完全、稳定的协同行为。合意性和协调一致性是其内核,这既表达其合谋方式的多样性,又说明其范围的广泛性。合意既可采用文字、口头或信件等积极明示方式达成意思一致,还可采用缄默合意或默示共谋等消极默示方式达成一致:协调行为也包括用明示的协议、决议或决定等方法达成,又包括用秘密的聚会、会议、信息交换或心照不宣的共同行为促成。可见,协同行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明示的协议、决定等垄断行

5、为。还包括默示共谋等垄断行为,其中默示共谋垄断行为是其主要表现形态。协同行为不仅可分为明示型协同行为和默示型协同行为,还可分为横向协同行为与纵向协同行为。“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显著区别于单个企业的独立行为,它与《谢尔曼法》第1条中的‘合同、联合或共谋’同义,因此应该规制协同行为。因为协同行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竞争,法院对横向协同行为的处置比纵向协同行为严厉。”在欧盟,协同行为是在合意或一致的意思联络下促成的,具有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相同行为或相似行为,其范围广泛,除明示协同行为方式外,主要指默示共谋方式。欧洲法院在1972年染料案的审理中,对协同行为做出解释:“企

6、业之间存有一种协调一致的方式。该方式虽严格意义上达不到契约的程度,但有意促成企业间实际的合作关系,以阻止竞争所带来的风险”。默示型协同行为是欧盟协同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形态。  (二)垄断协议的含义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二款对垄断协议作出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可见,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是垄断协议的三种方式。有些国家对垄断协议并未定义,仅进行概括或列举,如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契约、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该条没有具体列举所

7、有垄断行为。但明确了对协同行为的规制。一般垄断协议主要指多个同业经营者之间。采取明示协议或默示共谋等方式,在特定市场上共同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中的合意或共谋采取明示书面或口头协议,或采取某些心照不宣的默示协调行为手段。垄断协议可分为明示合谋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共谋型垄断协议,还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可见,协同行为与垄断协议同义,是包括协议、决定、其他协同行为在内的总概括。是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虽协同行为与卡特尔、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协议等相似,但用“垄断协议”概念表述更显全面完整,因为它包含了所有垄断行为和协议方式,并简要表达限制竞争的目的。联合

8、限制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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