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专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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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专利领域1、案件背景  众所周知,1993年之前,我国只对药品、化学品的制备方法授予专利,而不授药品、化学品专利。当时我国一些医药企事业,根据国家法律与政策,“抢先仿制”一批疗效好的外国专利药品,并为了绕开外国人的专利,研制了我们自己的合成工艺。可万万想不到,外国人的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了含该化合物的全部药品。结果造成我国医药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研制的工艺生产该化合物,但是不能制成药品,因为只要与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就侵了外国人的权,但是不与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就制不成药品。这类所谓方法专利涉及1985至1993年间外国

2、人申请的成百上千的专利,对我国医药界新药的研究与开发及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影响极大,从而引发了有关该类专利的无效案。  2、案情简介  这类方法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千篇一律为:“某某化合物与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  因为化学品与药品的唯一区别特征,就在于是否与载体或稀释剂混合,“与载体或稀释剂混合”是药品定义的内涵,是药品的组成特征(参见中国专利局化学审查一部部长张清奎文《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及药品权利要求的用途限定》中国专利报,1994、4、18)。所以,这类方法专利,实际上保护了含该化合物的全部药品,比一般的药

3、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还要宽得多。其实质是用方法的形式来保护所有含某一化合物的全部药品。  另外,该类权利要求中共有三个技术特征:某某化合物、载体、混合。专利说明书内这三个技术特征中,只有某某化合物是限定明确的,其它二个特征都是含糊不清的,所以导致该方法的产物药品也是含糊不清的,甚至于不知道该方法专利的产物是片剂、针剂还是外用贴剂,因为含有同种化合物的药品剂型可以有几十种之多。  专利法26条第三、四款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4、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这类权利要求实际上保护的是含某一化合物的全部药品,“全部药品”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概念,即包括过去、现在的所有药品,也包括将来可能有的药品;同理,权利要求中的“载体”、“混合”也是不仅包括了过去、现在所有的载体、所有的制备方法,而且包括了将来可能有的所有的载体、所有的制备方法。再者,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利用现有的载体、现有的制备方法,制备全部药品的方法也不可能都是常规技术。人体是个黑箱。要使药品具有一定疗效,必须根据药品在人身内的反应实验,不断地修正根据化合物结构特征所选择的载体种类和制备方法,这是

5、一个很复杂的过程。至今,我国仍是一个化学品的出口大国,同时又是药品进口大国。这也证明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公开充分”。这是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三、四款的。  3、专利局复审委与法院的观点  尽管历经无效、一审、二审程序,这类专利始终被维持着。  专利局复审委及法院的主要观点是:  (1)、形式上是方法,就是方法专利,不能因为其保护范围宽就将其无效掉。这类专利符合1993年以前的专利法第25条。  (2)、说“公开不充分”要有证据。  笔者对上述论点有如下疑惑。  4、疑惑之一:面粉加水和包子、馒头  —

6、—谈形式与实质  在形式与实质发生矛盾时,法律应该认同形式还是认同实质?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还是就事论事、将错就错?笔者认为,权利要求的形式应该与其实际保护对象一致,如果自相矛盾,必有一假。不是形式虚假,就是实质内容、实际达到的效果虚假。根据当事双方公认的“所有的药品都要经过混合才能得到”这一前提,保护“混合”就是保护“药品所有的制备方法”。因为,不经“混合”不能制成药品,可一经“混合”就落入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种范围无限扩大的权利要求,正是通过保护药品的全部制备方法来达到保护其全部药品的目的。这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是规避法律。  例如:如果法律不保护面粉,也不保护包子、馒头、饺子,但是可以保护其制作方法。此时,如果权利要求是“将面粉与水混合”。其形式上是制作方法,保护的是“与水混合”,但是不经“与水混合”就制不成任何面食。所以,其实质上保护的是所有的面食,包括包子、馒头、饺子、面包、蛋糕等等。别人不能生产任何面食,因为面粉一与水混合就侵权,可包子、饺子本身就含水,本身就是面粉与水的混合物,面粉不加水只是原料,永远做不成面食。这种“与水混合”的专利实质上保护的是全部的面食,比单纯包子、饺子的专利保护范围要宽得多。上例证明,如果只看

8、形式不看实质,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何在?  5、疑惑之二:大人是人,小孩不是人?  ——谈逻辑与证据  我们从无效到一审、二审,均举了大量事实证明生产药品不是简单的“混合”,载体、工艺条件都需要选择、摸索,否则达不到治病救命的效果,以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  专利局和法院认为:没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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