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

黑龙江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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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省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的奖励资金。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具体负责测算、分配并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使用

2、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第四条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照动态奖励机制分配,由中央财政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6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第五条2017年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是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第六条2017年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是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第七条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四项因素

3、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第八条2017年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2016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第九条常规产粮大县最低奖励标准700万元,最高奖励标准9000万元。第十条对农垦总局实行定额奖励,奖励资金从中央测算分配相关县(市、区)奖励资金中按粮食产量占比等因素调整安排。第十一条6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必

4、须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产油大县奖励办法第十二条2017年产油大县入围条件是2013至2015年三年平均油料(包括大豆、油菜籽、花生、芝麻、葵花籽、白瓜子等,下同)产量大于1000万斤,且油料播种面积大于5万亩的县级行政单位。第十三条奖励资金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第十四条奖励资金分配以油料产量和油料播种面积作为分配因素,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40%。第十五条2017年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2013年至2015年三年平均油料产量和油料播种面积测算。为鼓励大豆生产,对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部分不予

5、扣除。第十六条产油大县最低奖励标准102万元,最高奖励标准800万元。第十七条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转移支付,必须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6第四章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按照中央财政分配结果及

6、国家和我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二次调整、分配资金。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通过市(地)级财政部门拨付到所辖区的,市(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后一周内全额拨付到区,本级财政不得滞拨和留用;奖励资金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后,需要县(市、区)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县(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县内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6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奖励资

7、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省农垦总局奖励资金总额按照省政府2016年确定的“一定五年不变”定额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地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4〕5号)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8年2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评价资料。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并纳入全省粮食财政财务工作年终考评范畴。对于绩效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市、区),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第二十

8、六条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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