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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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安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安陆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向社会公开我局系统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安陆市税务局实施以及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虽由国家税务

2、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孝感市税务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我市税务的审批事项。二、安陆市税务局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以事先备案等名目或形式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实施机关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依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安陆市税务局在公告施行后,一是要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调整相关涉税操作规程

3、,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二是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面的意见。四、安陆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安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712-5260539。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安陆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安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7月17日安陆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序号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24001省级税务机关企业印制发票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

5、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无印制企业 224002省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无纳税人 32400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无纳税人 42400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

7、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无纳税人 524005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无纳税人 624006主管税务机关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

8、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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