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涉外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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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涉外非合同之债的 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侵权构成要件的冲突受害人范围的冲突加害人损害责任的冲突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为侵权行为地法(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法院地法萨维尼提出:侵权行为地法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此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德国学者华赫特指出:侵权行为与刑事

2、犯罪行为相似,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该规则只是学者的提法,实践中很少运用。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在外国发生的事实,尽管依照日本法的规定为不法,但如果被害人没有依日本法律所承认的损害赔偿和其他处分时,也不得提出相应的请求。——1989年《日本法例》“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侵权的行为。”—

3、—威尔斯法官(Phillipsv.Eyre)双重可诉原则(ruleofdoubleactionability)——本国受理的发生在外国的侵权案件,只有在本国(法院地)和外国(行为地)都认为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确认侵权行为成立.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单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而不太合理。特别是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有住所时,更是如此。因此,一些国家采用了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方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国家,适用该共同住所地法。

4、”——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时,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请求适用该国的法律。”——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3条第1款侵权行为法适用的新发展(1)最密切联系原则(2)侵权行为自体法(3)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4)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1971年《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也有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

5、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二)国际空中侵权行为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美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既有行为发生地法,也有损害发生地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代的判例倾向于同时采用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密切联系说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

6、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陆红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起诉理由: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1998年5月12日,陆红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中国香港。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飞机的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包括陆红在内的多名乘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被送往成田红十字医院救护,经该院拍片诊断为右踝骨骨折。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曾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陆红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美联航致函陆红,表示对事故负有责任,并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医疗费用8.674万人民币。但是

7、,其他损失的赔偿仍然没有解决。就赔偿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眼看诉讼时效期限将过,陆红2000年4月27日将美联航告上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陆红诉称:原告在乘坐被告的班机过程中受伤,伤残且经济损失惨重,完全是被告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及生活护理费计7.5万美元。适用法律:《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修订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协议》诉讼中,原告陆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协议”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即

8、132099美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美联航辩称:作为事故责任方,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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