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承销与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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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证券承销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和适用(二)证券承销的方式(三)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别规制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向证券投资者销售或者代为销售证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行为。第28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根据《证券法》第28条,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法》第35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该规定有助于股票定价的合理化。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定额包销。全额包销:买卖关系。余额包销:代理关系和买卖关系。定额包销:买卖关系和代理关系,我国《证券法》未

3、规定此种形式。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可适用于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证券法》第32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商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在大型项目中,往往由多个承销商组成联合主承销商。例如,中国工商银行A+H发行上市,由美林集团、中金投行团、瑞士信贷集团、德意志银行和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主承销商。(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超额发售权,是指发行人授权给主承销商,后者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在证券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按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一定比例(通常

4、不超过15%)的证券,超额部分证券的发行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1963年,波士顿绿鞋公司率先使用,故也称绿鞋、绿鞋期权。超额配售选择权是安定操作的一种方法,安定操作是合法影响证券价格,属于市场操纵的例外。如果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证券,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增加主承销商的收益。(1)承销费用相应增加。(2)在证券市价低于发行价时,主承销商可以

5、市价从市场购买证券,而以发行价将其分配给认购者,而且,券商所用资金为超额发售证券所获资金,因此可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获取收益。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该试点意见执行。2006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二)发行文件核查义务《证券法》第31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

6、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三)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承销的证券《证券法》第33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证券发行往往供不应求,发行价格与上市价格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券商为追求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如缩短承销期,减少承销网点、另立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购买包销的证券等,将

7、证券截留在自己手中。1992年深圳“810”事件1991至1992年,我国采取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发行股票。1992年,上海市共发售股票认购证270万套,每套发行价30元,中签率高达100%,每套认购证中签后可买股票300股,投资回报惊人。例如,华联商厦的股票发行价9.70元/股,上市后大盘卖出价为99元/股。认购证批量制造富翁的效应,吸引众多的人抢购,黑市交易频繁,认购证交易价格迅速上涨,还有价无货。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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