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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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论文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弱势群体新题目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新题目。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职能,是改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目前状况的有效途径。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是指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由于社会或自身原因,而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支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

2、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气力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二)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55周岁的女性,他们的生理性能和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靠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保护。  (三)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四)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征和肩

3、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和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回进弱势群体,照顾其非凡性。  (五)失业职员。失往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固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劳,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4、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目前状况及存在的新题目  (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职员、退休职员,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纵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即是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新题目的解决,立法只是解决新题目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际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

5、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途径  (一)立法保护  在立法中,要坚持矫正的立法公平,以实现对现实不公道差异的否定。有关非凡主体的非凡立法,如《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带有立法倾斜性的单行法律、法规,是矫正的公平立法的又一表现形式。目前来讲,我们应从以下凡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该系统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办法为核心内容。  二是

6、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养保险等,有效地解除公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式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正当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主要包括固定的财政拨款机制,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的同等化,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四是分类分层

7、保障农民工等活动人口的权益。应当从速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产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活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活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  (二)司法保护  1.强化司法公正,惩办司法***,给弱势群体以同等的司法保障  首先要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视职能。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视是根本性的监视,这是一种法律监视、权力监视,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视,其终纵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

8、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国家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自身的监视职能,进步我国的司法公正度。其次,要加强司法系统内监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视职能,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机关内部自我监视机制的功能,从根本上杜尽司法***。  2.完善和发展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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