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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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加快,取得很大的进步,公民的权利保护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来,我国的司法领域也开始进一步加大权利保护的力度。但我国现阶段的取保候审制度还有一定缺陷,这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目标相驳,为了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我们应加快法律的完善与革新的步伐。西方的保释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历史演变,已经是个很成熟的制度了,其中有不少先进的思想、理念、程序设计,所以,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可以批判的借鉴西方的保释制度。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释;完善  :D925.2:A:1673-0992(2010)11-0000-01    一

2、、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与现状  我国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适用率比较低,据有关人员针对某基层侦查机关的调研显示,公安机关2005年的取保使用率为16.6%,2006年为27.8%,2007年为32.7%。而检查机关的取保适用率2005年为57.9%,2006年为46.2%,2007年为25%。{1}此外,公检法各机关在各自办案阶段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这样就出现了重复取保的情形。总之,取保候审在我国现阶段的适

3、用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保释制度的概念与现状  保释制度这个词最早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保释一词英语为“bail”,原意为保释金,源于古代法语“bailer”。保释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借鉴,已在一些国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对于保释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保释是指“在被羁押的人向法庭支付金钱作为其将出庭受审的担保后将其释放的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3}还有人认为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逮捕人、被羁押人或其担保人在承诺一经传唤即到庭参加诉讼的条件下,而获准

4、释放的诉讼制度”。{4}保释制度在英国建立后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保释制度现在已被一些国际法所吸收,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一。  三、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区别。  (1)、性质不同:保释制度是以无罪推定,人身自由权,人权保障等理论为基础的,所以保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对于取保不是“权利”而是国家的“权力”。  (2)、适用范围不同:保释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比我国取保制度的适用范围宽泛。如英国保释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人无权获得保释:①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的;②逃犯

5、;③有与所控罪行相同的前科;④曾被保释而未按时到庭受审者,除此之外的被告人均可获得保释。{5}而我国把羁押作为一种原则,把取保作为一种例外。只要有一定的危险性就不能获得取保。  (3)、权力主体不同:在我国取保的批准主体是合一的。而保释的批准与否的主体是分离的。保释批准的主体有警察、检察官、法官或验尸官,而不批准的主体都是法官。  (4)、保证方式的不同:我国取保的保证方式只有两种:保证人和保证金。而保释中的保证方式要多样且灵活一些,如有保证人、具结、保证金等,并且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质权等,而我国的保证金只能是现金。  (5)、救济措施不同: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准予取保

6、候审的救济途径,对不准取保的决定申请人只能默默忍受。在保释制度中申请人提出的保释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可以上诉或直接向上一级法庭申请。  四、取保候审对保释制度的借鉴  较之国外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观念、制度设计、具体实践上都比较落后,我国过分注重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而非保护功能,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强调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精神存在着距离,改革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我认为可以在吸收保释的精华的基础上对保释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  (一)更新诉讼理念。要把取保候审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要明白现代法治国家高度重视个人的权利,被追诉者也不例外。全社会尤其是司法人员一定要完成从权

7、力到权利的转变。  (二)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取保候审应该是权利,那么就意味着除个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所以取保候审是常态的,羁押是例外的。例外的情形应有如下:(1)可能逃跑、自杀、自伤、自残、妨害证人作证、报复被害人或再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2)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有碍诉讼进行的;(3)可能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曾经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5)其他不宜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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