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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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制企业章程.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3方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  

2、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  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

3、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元月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主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5、的方案;  (八)决定分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由李峰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主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

7、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人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这时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示同意,其他

8、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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