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2006【10】号

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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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2006年4月17日)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开发区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增强综合竟争实力,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任务“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省开发区的发展建设也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面临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实现全省

2、开发区的“二次创业”。(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8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吸收域外资金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扩大外贸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致力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全省开发区向现代化、多功能、高集聚、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坚持扩大总量规模与提高质量效益相统一,发展工业与服务业相配套,利用外资与内资相并重,扩大国际与国内市场相结合,注重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相协调,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全面塑造和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

3、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开发区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开放带动,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特色兴区,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尽快形成支柱产业;坚持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精简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率先实现从规模效益向质量效益的转变;坚持依法治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实现开发区的全面发展。(三)主要目标和任务。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主力军,扩

4、大对外开放的平台,加快经济增长的动力,调整和优化结构的载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基地。塑造具有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高效回报的投资环境的新兴产业园区。主要任务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建设为主线,培育和壮大支柱、优势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内资的质量和水平;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投资者不断增长的需求;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开发区的综合优势。二、健全和完善开发区领导与管理体制8(四)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开发区建设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各市(州)政府开

5、发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五)设立开发区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生态功能规划,并纳入当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其选址应有较好的区位、自然资源和人文环境优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依托,产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精干、高效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有进行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作保障。(六)开发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管委会)。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是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

6、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并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等职能,对区域内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七)开发区的管理机构要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实际出发,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综合设置;要区别于其它行政区,不搞上下对口;要根据开发区发展实际,建立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8(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可在开发区合理设置派驻机构。开发区的派驻机构可以通过

7、委托授权,在开发区内独立行使职能。三、进一步赋予开发区更多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九)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十)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

8、除外)。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十一)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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