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梁丽捡金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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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定性侵占罪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吴俊、彭勇)记者25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25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25日17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现场监控

2、视频显示,王某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价值300万元。    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a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9

3、月25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深圳女工梁丽捡金案:同情弱者但更要保护秩序核心提示:深圳机场拾金案结果终于出台,媒体许多赞扬声,并指责公安。这些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本案深层次问题,媒体和社会没有关注。网上有机场内部的人爆料称,机场经常发生类似的事,我不知是是否属实。这样的处理结果虽然从法律上没有问题,但由此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社会应当高度警惕。有可能像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林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同情弱势群体,不能以损害正当的社会秩序为代价

4、。假如此类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梁丽仅负有民事上的返还义务。被害人首先需要自己寻找被告,再自已取证,再到法院诉讼。如果被害人不是深圳本地人,而是北京人或者外国人,她要不断往返两市或两国之间。如果损害的不是三百万,而是几千或几万,我相信许多人会知难而退。  我更相信,机场的某些工作人员如果知道在机场“拾得”物品,法律上仅有返还的义务,有人将会贼心频起。他们的兴趣将不是提供良好的服务,而是发现“遗失或遗弃的物品”。乘客们将会发现,稍微离开自己的物品一段距离和时间,物品就被认为“遗失或遗弃”,并进而转移到厕所。其结果是,乘客们将会变成弱势群体,一旦进入

5、机场,必须目光炯炯。锐评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但更要保护秩序  媒体希望我就梁丽“拾金而昧”案,发表个人见解,供读者参考。虽然刑事并非本人专科,但作为法律学人,我与同行们有着共同的癖好——喜欢难啃的骨头。现将本人研习此案的丝许心得,发表于此,请读者批评。  一、基本事实  事发上午8时20分左右,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垃圾桶附件的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无人看管,遂用清洁手推车上将其推至79米外的卫生间处,并对另一清洁工曹万义说捡到纸皮箱一个,要求借曹的地方放一下。曹答应将纸箱放在厕所。其后在吃早餐时,梁丽告诉周围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清洁工马

6、银山征得梁丽同意,将纸皮箱打开,取出一包金黄色首饰。梁自己也从箱中拿出部分首饰查看,又拿出一件交给同事韩英到候机楼内珠宝店鉴定。韩咨询之后回复梁丽,与店内所售金饰相同。  下午1时30分,梁丽下班,将纸皮箱带回住处。4时许,曹找到梁丽,称有旅客丢失黄金,已报警。二人均未将首饰交出。后警察到梁丽家上门询问,并进行了20分钟劝说,梁丽交出这批黄金首饰。  二、物品是“遗忘物”还是“遗弃物”?  我的同事于志刚教授认为,梁不构成“窃”,理由:一、起初,梁看见两个女乘客在嗑瓜子,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五六分钟后两位女乘客进安检门,小纸箱

7、被留下。梁丽有理由相信该纸箱是两位女乘客遗弃的,这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二、近年来机场的安检工作越来越严,常有乘客因安检原因将带不上飞机的物品丢弃在机场,更何况单独一个旧纸箱,且靠放在垃圾筒旁边,梁丽认为纸箱是遗弃物可以理解。三、梁丽作为清洁工,负有清理丢弃物品的职责。因此,她拿走小纸箱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属于正常的职责行为。  个人认为,于教授的判断不能成立。行为人的“犯意”不是一时形成,中间存在变化过程。因此考察行为人的“犯意”,不能以行为过程中的某一点判断,应综合行为的主要过程判断。如果说行为之初,梁认为垃圾箱附近的物品属于“遗弃物

8、”尚情有可原,那么,在物品已被发现为黄金首饰,且经金店鉴别情况下,依社会常理,梁显然应当知道物品不是被“遗弃”,而是被“遗忘”。“遗弃”是指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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