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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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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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丽案案例分析班级:国际法班姓名:夏子富学号:100150852案情介绍: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事发地点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岀发大厅。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屮间有一俩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

2、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一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II寸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3楼一起吃早餐,其间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吋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厂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而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

3、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人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來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乂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冋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屮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屮。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

4、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冇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

5、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冋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关于梁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人梁丽构成盗窃罪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罪法山冇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主体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方面,梁丽的行为都严重触犯刑法

6、,涉嫌构成盗窃罪。即使如梁丽所说,误认为是旅客的遗忘物而取走,最开始对其价值判断存在认识错误,但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在冇证据表明这是价值特别巨大、属于别人的财物情况下,仍然把纸箱取回家收藏,即使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事先搞错,事后取财,也是要定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皿嘉认为,梁丽的行为肯定触犯刑法,但是属于职务侵占罪。出嘉解释,装金纸箱首先是东莞市厚街镇金龙珠宝公司的财物,该公司与深圳机场的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的关系,运到机场内,机场对属于旅客的财物有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

7、管理的义务。梁丽是受清洁公司劳务派遣到深圳机场的清洁工,她与机场之间形成工作关系,她与清洁公司形成的是隶属的劳动关系。其在机场内从事清洁工作,利用工作Z便,侵占该机场所冇或者持冇的财物的,可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是清洁工,她就进不到机场,她去捡拾行李车的物品并储存在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并拿冋家,用到了职务和工作之便。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恒认为,现冇证据并不能证明梁丽冇诲窃或侵占的犯罪故意,故梁丽理应是无罪。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口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

8、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从中午梁丽将纸箱拿回家,到案发不过短短几个小时时间,当曹某告诉她说失主报案了,她立即也说道“明天交”。警察一去,她马上将纸箱交给警察了,并没冇拒不归还,或者拒不承认。对于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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