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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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内容摘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利益保护的天平经常向新闻媒介的一边倾斜,导致新闻实践中强大的媒介经常伤害到法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重构新闻与司法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寻找一个新的利益平衡点,以解决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与限制媒介滥用权力的矛盾冲突。【关键词】新闻;司法;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平衡点一、序言在中国的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被视为神圣的“第一权利”写进了《宪法》。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也是一个内容和保障因素。

2、具体到用“新闻法”来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正是体现着中国的专家、学者和普通百姓对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热望和积极行动。但是,表达自由永远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表达可能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或个体利益发生冲突。在追求公正与正义的崇高理想中,中国的新闻理论要求赋予新闻媒介更大的权力,同时,强大的新闻媒介经常与法人、公民的个体权利相冲突。这些冲突给法治建设和新闻工作带来不少困惑。因此,必须对表达实施限制。以下,我将论述为什么必须对表达实施限制?如何实施限制?表达与限制的临界点在哪里?二、冲突

3、1中国的新闻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中国的法律价值与新闻价值的冲突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在于法律规定与中国新闻理论和新闻机构设置的冲突。从中国的新闻机构的设置来看,中宣部、国务院直属的和各省市、部委直属的机关报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目前中国新闻媒介机构的主要力量,它们都直接隶属于政府,是事业单位,是政府的媒介或者干脆就是政府。我国指导新闻实践的新闻理论强调:“我国的新闻事业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它起着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桥梁作用。它既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也发出党和政府的声音。”因此

4、,中国的新闻不仅仅只代表着媒介自身对主体的评价(肯定或者否定),而且还代表着政府对主体的评价(肯定或者否定)。①从目前中国新闻机构的设置和新闻理论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新闻实践活动应该带有行政权的成分。根据行政权的定义,②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矗但是,就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只是对新闻媒介机构的民事权做了一些并不是很完整和很明确的规定,对新闻媒介机构的行政权未做任何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新闻媒介机构

5、没有行政权。就目前我国新闻实践来看:从新闻媒介机构的角度出发,指导新闻实践的新闻理论要求两种权利,民事权和行政权;从被采访相对方的角度出发,新闻媒介机构只有平等的民事权。就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新闻媒介机构与被采访的相对方,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指导我国新闻实践的新闻理论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这种冲突,导致了我国目前新闻实践经常出现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因为目前我国新闻媒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是按照新闻理论去进行的,所以导致这

6、些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的实践活动中认为自己拥有一种类似行政权的东西而忽视了对被采访相对方权利的尊重,使本来就非常强大的、有“影响”力量的媒介认为自己拥有更大的权力,而滥用媒介的权力。而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加强,导致目前我国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介机构与被采访相对方的冲突越来越激烈,经常使新闻媒介机构和被采访的相对方双双陷入尴尬的境地。2媒介利益与法人、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冲突我们现在必须正视一个问题,这是一个目前我们所有的人——媒介的从业人员、法官、学者、公众等和目前我国的新闻理论、法学理论所一直没

7、有正视的问题:新闻媒介不仅仅只有社会效益(公共利益),新闻媒介运作的同时也在追求商业效益(新闻媒介的个体利益)。在所有的大学新闻系,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作过这样的课堂讨论:当有人给编辑部打来电话,说他要跳楼自杀的时候,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他应该做的第一件事是去救自杀者还是应该去拍摄他自杀的全过程。就在救人和拍摄照片之间,对于一名大众传播媒介的从业人员来讲,存在着一个两难选择。这就是新闻的逻辑——新闻运作的两个标准,新闻的价值规律和追求商业利益标准。在中国,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媒介是一个追求社会效益(公共利益)

8、和商业效益(个体利益)的组合体。新闻媒介的从业人员对于追求媒介的利润有着共同的利益,实现这一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径就是增加销售量(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等),增加销售量的诀窍就是抓住读者的心理、满足其需要,满足读者的需要有多种办法,例如报道尖锐的政治问题、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炒卖奇闻轶事、传播小道消息包括不利于他人名誉的虚伪“事实”和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等等。如果对此进行简化,我们就会发现,大众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时可能不顾他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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