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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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文章从对独立董事及其制度的基本熟悉进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目前状况及不足——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董事会职能受限等,进而从国有股减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阐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想和期看。     近年来,公司治理迅速成为全球关注的热门新题目。公司治理健全和否,非凡是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健全和否,是决定我国经济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我国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的关键因素,也是迎接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挑战的条件。和外国成熟的上市公司治理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普遍存在一些新题目。为此,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鉴戒国外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

2、情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独立董事及其制度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一员,一般是指非公司内部董事、经理或职员,和公司没有厉害关系且和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董事。首先将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inside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s)”或者“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s)”的是美国学者的习惯做法。他们以为,内部董事是指那些同时是公司专职雇员的董事,内部董事出席董事会是他们的义务,一般不能要求额外的薪金。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是指非本企业的职工和治理职员聘任公司董事的职员。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就是围绕独立董事这

3、一中心法范畴而形成的、以规范为基础、由多种法的成分和要素相互联结的有机组合。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是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实现其功能而由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任和解聘、职权和薪酬、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规则体系的总和。英美国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是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即英美国家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机关。公司的监视职能由董事会的附属机构——审计委员会承担:审计委员会通常由外部董事组成,代表董事行使公司业务、财务监视权。因此,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内部人控制新题目而引进的监视气力。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视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

4、度框架内进行监视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治理履行监视职责。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实际上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除德国外)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前状况    (一)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我国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股权相对集中。而国家有关国家股和法人股不答应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尽对上风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和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

5、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公道的现象,易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而且,在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下,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治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政治化、无法实现企业运作机制的转换、大股东操纵公司一切事务、无法形成制约关系等等一系列新题目。    (二)董事会职能受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但从实践情况看,董事会的各种职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而且,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

6、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力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排挤,完全主宰一个公司,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缺乏有效的监视、激励机制  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说,尽管近年来已得到很大进步,但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事会未能发挥应有的监视功能。监事会既无法独立于经理层,又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保障,难以胜任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视职责,不能起到实质性的监视功能。二是法

7、律法规缺乏操纵性。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却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具体责任。现行的法规对董事、监事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缺乏应有的可操纵性和必要的警戒性,致使法人治理结构成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而地位却没有丝毫动摇。同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职员的激励也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把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职员的贡献,轻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职员持股制的试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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