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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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毕业摘要: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笔者阅读后发现,古代法律对人的身份极端重视,无论是在家族内部,还是在社会上,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定上,都渗透着身份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同时在法律上也体现了对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待遇。对此,笔者将围绕家族和社会这两条主线,针对古代人因身份造成的在日常生活中和法律规制上的差异作以考察和探讨。关键词:瞿同祖;古代身份状况;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1673-0

2、992(2010)11-0000-02一、家族身份在古代,家是家,族是族,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家”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毕业通常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而“族”则是家的综合体,与家作为经济单位相较,族为一血缘单位,其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因此,在古代社会中,不仅在家内存在着家长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差异,在族内也存在着族长与族员之间的身份差异。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服制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

3、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为五服亲,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同六世祖的亲属便为无服亲了。服制制度赋予给了家族成员不同的身份,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因服制身份行事,在法律上由服制断罚判刑。(一)家族身份差异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制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

4、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因此,父祖这一家长身份使他们与其他家庭成员相比,拥有了很多的权利。另外,在古代,夫妻身份也是有差异的。首先,关于家长权。第一,家长对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子女不肖、不服管束、出言顶撞一类事情,家长不但可以自己惩戒,甚至达到殴杀的程度,还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将他们呈送发遣,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在这里,子孙即使在成年以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可以说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第二

5、,家长对于财产的决定权力。子女卑幼是没有任何财产的。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没有家长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的,是都有刑事处分的。即使是子女已成年,也不能和父母分异财产,否则将被认为是不孝。已结婚生子,已有职业的,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别立新户籍,更有甚者,家长可将子女出卖于人,这不仅说明家财是属于家长的,即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是财产。这种身份差异所引起的后果在现在看来是很难想象的。第三,家长对于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的意志是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

6、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到父母的同意。其次,关于族长权。族即是家的综合体,族居的大家庭自更需一人来统制全族的人口,此即我们所谓的族长。族长对于族员而言,亦有相当大的权力。首先表现在祭祀方面,在族祭时,由族长作为主祭人率领全族拜谒先祠;其次表现在处断族内纠纷上,面对家际间的纠纷,族长实为族内的执法者及仲裁者,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种纠纷;对于违反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有惩罚权,他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

7、罚,他的话在族中即命令即法律,它可以使族员赔偿损害,赔礼道歉,甚至对族员加以身体刑,或开除族籍。再次,关于夫妻间的身份差异。夫妻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如《说文》中“妻与己齐者也”,古人不仅有相敬如宾的说法,且有敬妻的理论和表现,但我们不能就此推论古代夫妻之平等。女子在“三从主义”之下,自生至死皆处于从属的地位,无独立意志可言。妻不仅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面服事丈夫,在家事管理和财产行使方面也都是因有丈夫的授权,对财产无所有权,无处分权,更重要的是在单纯的夫妻关系如离婚方面亦处于从属地位,“七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

8、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根本无须顾忌妻的意志,而妻方是没有离婚权的,否则便属于有乖妇道。夫妻间的身份地位有如尊长与卑幼,这在现代亦是很难想象的。(二)家族身份差异在法律适用上的体现其一,亲属间杀伤罪的处分不同于常人。直系尊亲属对子孙有教养、扑责的权利,故不成立伤害罪,因子孙不肖或违反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也较常人间的杀伤轻得多,甚至无罪,过失杀死则不论罪。而父母被子孙殴杀,是逆伦须按重治罪,只要父母的死伤因子孙而起,不问谁是谁非,也不问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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