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证券化之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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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资产证券化之特殊目的信托的立法完善[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其交易结构的设计是其成败的关键。特殊目的信托(SPT)机构虽然是目前交易机构的最佳选择,但在实践中仍然遇到性质不清和受益权证书流通受阻两大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对SPT相关性质界定和促进信托受益权证书流通两方面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立法建议    从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作为专门从事资产

2、证券化业务的实体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在该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当前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SPV有三种形式:(1)公司型SPV,即以公司形式存在的SPV,或称SPC(SpecialPurposepany);(2)信托型SPV,即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或称SPT(SpecialPurposeTrust);(3)有限合伙型SPV。目前学者的观点大都认为特殊目的信托(SPT),为最佳模式,主要理由有:风险隔离,避免双重征税,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融等。[1]本文借

3、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SPT在实行中遇到的两大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SPT)在我国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基础资产让与性质认定不清  SPT结构中财产隔离机制的本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依据基本信托法理,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的变化、甚至来自于破产的影响。因此,基础资产一旦设立信托进行证券化,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就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而是属于SPV,这是SPV得以安全地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的基础

4、。但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条文的定义有违信托的本质。“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代理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二)信托受益权证书的流通受阻  信托受益权证书的流通存在着信托资金的招募和证书的流通方式两个问题。信托资金募集方式目前在我国被限定为私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机构募

5、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且每个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这大大限制了信托资金的募集渠道和数量。  另外,对SPT信托受益权证书的性质认定不清也导致了其流通方式出现问题。《信托法》明确了两点:一是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二是信托受益权可以流通。然而《信托法》未赋予信托受益权证书以有价证券的性质。导致受益权证书不能使用证券通常采取的承兑、贴现、交易、赎回等方式,而它自己又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交易市场。[2]这极大地阻碍了收益权证书的流通。    二、对SPT在实践中所

6、遇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对性质不清问题的探讨“信托财产权”概念的引入  鉴于基础资产让与性质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走入许多误区,我国立法首要目的就是明确性质,引入“信托财产权”概念,摒弃“委托”观念。  “在英美法学家看来,将信托的本质理解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享所有权,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3]即针对同一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权”,于是乎,“所有权的某些属性即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管理人,而另一些属性即衡平法的所有权

7、属于受益人”。但是,在大陆法系领域内,如何认定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则面对着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即“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因而在引进信托制度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均笼统地规定转移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回避了所转移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而我国《信托法》更是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应当说,这样的规定违背了英美信托制度的本质,延至

8、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T)中更加违背了“真实交易”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批判性地向日本信托法借鉴。1923年1月1日施行的《日本信托法》第1条便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者,是指实行财产权转移或者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其财产”。这里的“财产权转移”比我国立法中的“委托”更好地体现了信托制度的本质。但美中不足的是,日本法学界通常将此处的“财产权转移”解释为其结果是“使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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