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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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量刑均衡问题是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工作,带来量刑制度建设,促进了量刑均衡。但是,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影响量刑不均衡的原因主要有:法定刑赋予的裁量空间过大、量刑均衡工作重视不够、法官量刑随意性比较大、量刑的地域因素影响和量刑说理性不足。最后,针对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法、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说理、加强量刑均衡问题研究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量刑均衡  简介:周军,贵州省毕节市工业学校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一、我国量刑均衡问题现状  量刑均衡是指在正确确定犯罪性质的情况

2、下,审判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的刑罚裁量与犯罪相适应,性质、情节类似的犯罪个案判处的刑罚基本一致。豍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量刑规范问题都进行了较多研究,量刑规范研究的重点是量刑的均衡问题。与此同时,量刑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量刑工作指导,于2003年3月7日通过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2003年11月30日又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正。在总结量刑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3、的意见(试行)》豏两个文件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法院开始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2003年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为了以上两个量刑相关文件,实现量刑均衡,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通过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豐。这些量刑工作规范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缓刑适用和常见犯罪量刑的操作规范都作出了规定,内容比较具体,比较方便司法实践的操作,有力推动了量刑均衡目标的实现。 

4、 从司法实践看,量刑工作总体上较为均衡,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相对较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同罪同罚等刑事责任原则,对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地区的量刑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亟待得到有效解决。  二、我国量刑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导致当前我国量刑不均衡问题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刑法的法定刑幅度过大  有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大,存在量刑情节不清楚的问题,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过大的空间。例如,有的犯罪法定刑档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何确定被告人的最终刑罚就有非

5、常大的操作空间。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社会舆论压力过大的案件,法官都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进行选择,而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结果差别极大。  (二)量刑均衡工作重视不够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特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传统习惯就是重定罪轻量刑。这种传统习惯的出现有着较为深刻的思想原因,主要是对量刑均衡工作存在错误的认识。这种认识的核心就是只要犯罪的性质没弄错,公安的侦查工作、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还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就算是做好了,量刑均衡问题属于比较高的要求。重定罪轻量刑主要有两种表现:  1.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来说,他们认为量刑均衡与己无

6、关,他们只需要做好犯罪证明工作即可,只要侦查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的定性没有问题,侦查工作就做好了。量刑均衡问题是审判机关考虑的事情,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完全可以不用替法官操心。因此,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往往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的证据,常常对可能导致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有关证据不予收集或者收集不够全面,导致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影响到量刑结果的均衡。  2.审判机关对量刑均衡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法官不同程度上有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认为犯罪定性比量刑更重要,只要案子定罪的有关证据和法律适用没有错,犯罪定性就没有问题,而量刑只要不超过法

7、律规定的幅度就行,对量刑的均衡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实践中量刑出现不均衡的问题。究其思想根源,主要是审判机关没有认识到犯罪的量刑合理与否直接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因而产生了轻视量刑工作的思想。法院不重视量刑的一个客观原因是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大量增加,每个刑事法官需要处理的案件非常多,缺少时间和精力对量刑均衡问题进行关注,也是量刑均衡问题不为审判机关重视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法官量刑随意性比较大  法官在处理量刑问题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的主观随意性较为明显。以绑架罪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量刑文件,不少地方高级人民法

8、院也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是就绑架罪量刑而言没有非常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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