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再次修改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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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摘要]现代社会,保险已成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重要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制度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和社会连带关系基础上的。保险的功能在于使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能从保险人处获得适当补偿。但是法律不应要求保险人在任何情形下都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看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换言之,损失结果的形成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之间存在近因。这就是说在保险的理赔中必须而且广泛的应用到了近因原则,但由于近因原则

2、比较复杂难以把握使得我国法律至今为止缺少对它的明文规定。本文正是通过对保险近因原则的概念以及近因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阐述,从而提出我国应该尽快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近因原则的必要性,从而为我国保险事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关键词]近因原则、近因、立法缺失、完善一、近因原则的涵义:(一)问题的提出:案情一: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对本案有两种不

3、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该给予赔偿,另一种认为应当拒赔赵力锋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案情二:2002年5月29日,哈尔滨一家大酒店老板王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该公司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正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口袋里的手枪不慎失落走火,打死了自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拖延七个月不予做出理赔决定,而且以该人系“故意犯罪”拒绝赔付近百万元的理赔款赵一瑾余华从

4、一起保险拒赔案件引发对《保险法》67条的法律思考。上述1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两个案例的情况是否要赔偿就看导致事故或损失发生原因是否是承保风险,进而涉及到对近因原则的判断了,这就说明了在保险的理赔中必须要用到近因原则。而近因原则又比较复杂难以把握,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滥用近因原则又因为我国缺少对近因原则的明文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像此种案例屡见不鲜。所以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帮助,我国应该尽快在保险立法或是司法解释中明确近因原则。那么什么是近因原则,它又该如何判断和把握呢?(二)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最早是由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用

5、以认定险理赔中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经长期的实践总结与发展,近因原则已经被许多国家的保险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人们最初认为近因是指与结果的发生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但这个观点很快被推翻了,因为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因各种原因相互交织作用而起,无法仅仅按时间的先后次序来解决近因问题。“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在此,近因原则中“时间性”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现在通常采用了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的定义,“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

6、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何谓近因原则就是判断损失发生后保险人是否要赔偿的一项原则,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间在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三)近因原则的判断方法标准1、概念法判断:根据保险近因原则的概念发展趋势已经从时间说发展到效力说了。效力说认为近因就是指离促成损失最近的原因到认为近因就是促成损失最有效的原因并以此作为判断保险的近因原则的标准。2、常识性判断法: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按照常识性原则判断,该原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多种原因连

7、续发生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以最直接、最1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有效的原因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由于新的独立原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仍应该赔偿。第二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中断了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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