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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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原因和对策被告人翻供是庭审中时有发生的,不同案件翻供有其规律,对不同的翻供要进行分析,执法中确有问题的要坚决纠正。本文指出对为逃避打击的翻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慎重变更强制措施,做好庭前准备,做到全面掌握案情,提前制定应对措施。  关键词翻供被告人强制措施  简介:张学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D925:A:1009-0592(2011)04-131-02    新刑诉法改过去控审式的庭审模式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公诉人承担讯问被告人、调查案件、举证、示证、质证的责任,确立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主持、引导法庭庭审、认证、裁判

2、上来。这一改变使庭审的抗辩性增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地位提高,法庭辩论向前扩展到法庭调查阶段。  庭审方式的巨大转变有其进步性,包括开始考虑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给他们以更多的辩护和辩解机会、尝试强化法庭辩论的实际价值、意图重构控辩双方的平衡关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等。但也同时意味着对检察院起诉案件质量要求更高、证据更为扎实,意味着公诉人面临各种意外情况的几率增大,其中就包括被告人当庭翻供。  一、不同犯罪类型被告人翻供的一般特点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避害趋利最为明显,常表现为主观上推脱不知情、非故意、被胁迫、不得已、被害人先下手等,客观上推脱不在场、未参与、非主犯,推脱不掉就称不记得

3、或者想不起来等。在法庭审判程序中推翻以往供述,做出与之前不同的陈述。从对2008年以来某院办理的20余起被告人翻供案件情况分析,不同类型的犯罪,其翻供也存在一定的规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多会在“故意”与“过失”之间翻供,但交通肇事罪中会出现某些人因为经济因素或其他原因、最初顶替他人罪名而后不甘心翻供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由于一般案件涉嫌此类罪名刑罚相对较重,案件证据往往也是1:1,甚至仅有被告人口供,如强奸罪(被告人经常在既遂未遂、主观故意上辩解)。致使该类案件被告人逃避惩罚、渴望自由的愿望更为强烈,一些重刑犯更是尽力开脱罪行,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

4、、犯罪结果到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不放过一丝机会翻供。  (三)侵犯财产罪  这类案件再犯比例较高,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对抗经验明显强于初犯,因此,其翻供往往是针对不同情况而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只要证据链条上存在薄弱环节,被告人翻供几率较大,如犯抢劫罪的被告人有时会往抢夺罪方向翻供,盗窃罪往往针对犯罪数额、犯罪次数,从犯多针对主观故意、犯罪结果,多辩解自己是被迫胁从或并不知情,或未参与分赃等等。  (四)妨害社会管理罪  此类犯罪翻供类型有三种:(1)在作案工具、行为手段等关键犯罪情节方面,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往往辩解自己虽在现场但未拿工具或未参与滋事

5、斗殴。(2)在认定是否“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上,如聚众类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此类被告人往往身居幕后,犯罪前精心谋划、犯罪后湮灭证据,孤注一掷的侥幸逃脱心理尤为强烈,翻供较为普遍。(3)这种一般是被告人自身罪重,怀着债多不压身的心理,逞哥们义气或受人之托,顶替他人罪名,为他们所犯罪行包庇掩饰或大包大揽,如涉毒类型犯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类犯罪。  (五)贪污贿赂罪  此类被告人往往学识阅历丰富,案发前身居要职,熟悉法律法规,对犯罪后果认识极为清醒,因此反侦查能力极强,不轻易留下犯罪线索,再加上贪污贿赂罪一般多为一比一证据,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经常使案件审讯陷入僵局。再之,

6、目前相关法律政策尚有漏洞和模糊之处、立法也存在滞后,致使他们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庭审中改变自己的命运。有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出于博取侦查人员好感、甚至麻痹侦查人员的目的,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一旦其寻找到对策,就在庭审中针对证据链条中薄弱环节翻供。  二、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原因  一是少部分案件存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庭审前的供述不符,甚至完全矛盾。  二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就精心策划,熟悉反侦查手段,制造大量无罪证据,为掩饰罪行作了充分准备,一旦案发就开脱辩解,甚至起诉前故意认罪以此麻痹侦讯人员,待庭审时突然翻供。如侯某某涉嫌聚众斗

7、殴一案,在庭审中推翻过去供述,提出自己不是首要分子,没有起组织作用。  三是监管场所内不良诱导。许多案犯落X后首次供述尚能够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罪行,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之间互相传授犯罪经验和抗拒审讯的方法,导致一些心怀侥幸的犯罪嫌疑人认同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不惜推翻以前的供述,对抗审判。  四是互相串供导致当庭翻供。一些被采用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其与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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