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外在因素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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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外在因素及对策思考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外在因素及对策思考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外在因素及对策思考翻供是目前受贿犯罪案件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庭审中被告人翻供最主要的也可以说是唯一的理由就是遭到刑讯逼供,在全部或部分推翻庭前的认罪供述后,形成全部无罪或部分无罪的辩解。虽然翻供的理由是刑讯逼供,但导致翻供却有诸多因素,除了确实存在的刑讯逼供等客观原因,也还有被告人的主观原因,法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的、准确的审查判断,才能使无罪的人不受刑罚追究,使有罪的人不能因为翻供而逃脱罪责。  一、翻供的客观原因  (一)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侦查环节中的客观存在无

2、疑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最常见的理由。对于什么是刑讯逼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讯逼供的存在,完全出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思维。在侦查环节

3、,由于侦查水平或技术手段有限,侦查人员认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将可能使案件无法彻底侦破或证据不足。同时,口供也得到我国民众的普遍认同,认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法院就不能判定有罪。因此,侦查人员总是尽可能的逼取口供,当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时,刑讯方法就会成为逼取口供的手段。刑讯逼供不但严重侵犯人权,它带来的最大恶果还在于,犯罪嫌疑人因无法承受刑讯之苦而被迫承认自己可能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致使口供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而极易造成冤案,如著名的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此外,刑讯逼供也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罪责,因口供是刑讯逼供获取而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让真

4、正实施了犯罪的人有机可乘,趁机“搭便车”,以客观存在的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否认或部分否认其犯罪事实,从而逃避或减轻罪责。因此,只要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会寻找机会以此为理由不同程度的翻供,或为辩明清白,或为逃避罪责。(二)证据缺乏  相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受贿犯罪属于手段隐蔽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证据相对欠缺,基本上是一对一的证据,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原始证据除被告人口供和行贿人陈述外,很难有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而其他如贪污、挪用公款、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也还有诸如账据、指纹、痕迹等,在这些原始证据面前,无需逼供,犯罪嫌

5、疑人因心理防线容易崩溃而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罪行。正是由于受贿案件证据本身的欠缺,审判实践中,当某一受贿案件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时,作为直接证据的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就必不可少,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自己口供的份量,从而更容易坚持不供或翻供,而如果没有认罪供述或因刑讯逼供而翻供,一些受贿犯罪案件可能出现证据不足。二、翻供的主观原因除了客观存在的刑讯逼供、证据欠缺等因素导致翻供外,受贿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的畏罪、侥幸心理以及心态不平衡也可能导致翻供,或者基于害怕难以承受的刑事处罚,或者基于认为社会上还有很多类似的其他受贿犯罪没有被查处,自己被查处只是“运气不好”,认

6、为不公平,在这样的心理诱导下而对自己的认罪供述感到后悔,从而导致翻供,这也是审判实践中很多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真正原因,如果此时又在侦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那么翻供也就顺理成章,而刑讯逼供则成为掩盖翻供真实原因的最好理由。  三、翻供的表现及其理性认识  虽然翻供原因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受贿犯罪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翻供都是以刑讯逼供这一理由表现出来,即使事后查明并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究其原因,这当然与前述客观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不无关系,但同时也应理性的看到,在目前广大民众对官员的贪腐行为强烈不满的大环境下,受贿犯罪的被告人也可能为掩盖自己的罪行,利用刑

7、讯逼供这一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作为为自己翻供并试图开脱罪责的理由,它不但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并调查、核实,也能在庭审中暂时获取其亲属特别是旁听群众的同情,可以先入为主的形成该案是刑讯逼供致成的“冤案”、自己很清白这一假象,预先获取道德优势。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心知肚明,即使并无刑讯逼供,法官也不会因其虚构刑讯逼供的翻供行为而加重对自己的判罚。于是,刑讯逼供反倒可能成为一只什么都能往里面装的筐,把侦查人员允许使用的一些审讯技巧也装在里面当作刑讯逼供予以审查,这不但打乱了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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