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即契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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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姻即契约”的法律思考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当代婚姻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对婚姻制度效用和价值的重新审视。传统的身份关系说已经难以解释婚姻问题上出现的新问题,于是婚姻即契约的理论应运而生。作为传统东方国家的中国,运用最前沿的理论——契约说来解读婚姻并重新审视我国的婚姻立法,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婚姻即契约的理论入手,探讨婚姻制度的本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婚姻;契约说;身份关系;法律思考  :D913.9:A:1006-

2、4117(2011)10-0041-02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婚姻不仅承载着繁衍人口,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的重要使命,还关系到民族的强盛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调整婚姻关系,如何设计和构建婚姻制度,成为一国制定婚姻法的第一要务。纵观现实社会的高速发展,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日渐上升的同性恋人数,还有渐成主流的未婚同居现象,都冲击着当代婚姻制度,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婚姻这一社会制度效用和价值的重新审视。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接踵而至的新问题,运用最前沿的理论——契约说来解读婚姻并重新审视我国的婚姻立法,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3、、理论界有关婚姻本质的不同学说  (一)契约说。此学说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占有一定的统治地位,他们把婚姻看成一种民事契约,认为其应遵循和体现契约的基本原则。该学说最先提出的是康德,最早在法律上得以表达是1791年的《法国宪章》。康德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只要是夫妻间性器官和性功能的占有和使用。虽然康德的理论忽视了婚姻的社会属性,但是第一次将“自由”引入到婚姻领域,将契约的本质理念带进婚姻法学中。这是康德的理论为现代婚姻关系作出的重大作用。现代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自愿终身

4、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他们认为婚姻必须由当事人同意,婚姻本质上就是夫妻之间互相交换感情、性和劳务等,而且结婚与离婚并不会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限制,这些都与契约特征相同。在现代,婚姻自由也被各国普遍认可为法律原则。  (二)身份关系说。这是目前我国的通说,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都是

5、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该种学说认为身份是婚姻的基础要素,婚姻关系体现在身份上比契约上要多。我国的传统文化也将婚姻视为一种身份关系,为了促进社会新陈代谢,社会上必须创造一个环境来抚育后代,那就是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即婚姻。婚姻不是男女双方利益的交换,应是一个确定的身份和社会责任。所以中国多数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视应是一种身份关系,用身份关系来解说婚姻才符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本质。  (三)制度说。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学说者认为,婚姻行为是使当事人通过结婚形式结合而达到婚姻

6、制度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如果不将婚姻作为一种制度,那么很难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婚姻责任,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形成和保持。  身份说、伦理说、制度说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婚姻的特性,身份关系说和伦理说均注重婚姻的身份属性和伦理性,制度说则从社会制度角度解说婚姻。但这些学说有其明显的缺陷。首先,身份说强调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身份性,认为其他关系是身份关系的附属,但忽视了婚姻中财产关系,这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次,制度说强调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同样忽视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

7、意思自治。如果将婚姻关系确定为制度,那么在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法律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否则无法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将婚姻关系视为一种制度,那么夫妻关系就会缺少感情因素,爱情也不能很好的体现在婚姻上。在生活上出现问题时,双方往往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不利于发挥双方协商作用。笔者赞同契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更有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二、婚姻的契约性本质  (一)婚姻自由原则与契约自由不谋而合。从婚姻发展历程来看,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提出来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近

8、代婚姻法一直就为追求婚姻自由等原则而努力。  第一,从婚姻自由的内容来看,其要件与契约自由相一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有缔结的自由就有解除的自由。协议离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只要双方解决好子女、财产等方面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就会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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