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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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探讨[摘要]诉讼和仲裁是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比较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分析内地与香港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三个不同时期,从而提出对现行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的思考。[关键词]内地;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作者简介]金振宁,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宄生,北京100084[中图分类号]D92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_2728(2009)08_0096_04在香港回归以前,香港对于中国内地来说是英国的海外属地,在法律适用方面,完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

2、规定以及一些单行法规中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的法律适用规定而进行处理的。而中国自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在处理涉港的民商事案件中,并不能把涉港案件作为纯粹的国内民商事案件。近几年,涉港的民商事案件被视为特殊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即区际民商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大部分比照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如果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去分析,我们可以97香港回归当作是一个分水岭,它标志的是一个国家之内两个不同的法域之间,各种法律制度互相适应阶段的开始。一方面,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各种法律制度因交往而不断出现矛盾和摩擦;另一方面,由于各种法律制度在适用上的不协调,新

3、的制度应运而生,本论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内地与香港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便是其一。、内地与香港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目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但《安排》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是基于不同的制度而构建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明了内地与香港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地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1995年制定的《仲裁法》。这是一部对中国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进行系统化规定的法律。在1991年对《民事

4、诉讼法》的修改中加入第259、260、261及269条,即“关于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的条文,成为1995年出台的《仲裁法》的前奏。我国的主要仲裁机构也从最初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发展至今,己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而之前的涉外仲裁只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但随着10年的经验积累,内地已有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能独立进行涉外仲裁案件。关于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自内地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后,便适用其有关的规定。但是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出了两个保留,即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根据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只

5、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另一缔约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而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如果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相关的规定处理。根据商事保留声明,内地只对按照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才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缴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

6、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二)香港的《仲裁条例》回归之前的香港作为英属殖民地,其仲裁立法皆源于英国的《仲裁法》。根据英国1950年《仲裁法》,香港于1963年制定了一套适用香港的《仲裁条例》,并先后于1975、1952、1989、1990、1992和2000年进行修改。该条例还分别采纳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作为香港调整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行规定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依据(这两个公约是作为附件纳入到《仲裁条例》中的)。而在2000年的修改主要是针对本文下面要探讨的对象,即《安排》而作出的。它主要修改的内容就是将《安排》纳入

7、《仲裁条例》,成为其中的一部分。但内地和香港在适用《纽约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有所不同。由于英国于1975年参加了《纽约公约》,而1977年英国政府声明将其扩大适用至英国的海外属地,因此香港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上也是依照《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是,英国只在《纽约公约》中作出互惠保留声明,因此这是香港与内地在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时的最大不同点。同时,香港在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上,相比内地而言显得更加复杂和完善。如香港《仲裁条例》每部分都有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根据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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