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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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主体的广泛性。2、侵害对象的公共性和侵害结果的延续性。3、违法责任的复合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案例1】一养殖场位于某河流的河口滩涂处,其上游有一纸厂向该河排放废水。一日,养殖厂鱼类成批死亡。经化验,鱼因纸厂废水中毒而死,而纸厂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决定对纸厂罚款6000元,养殖厂也要求纸厂赔偿损失。问:(1)环保部门给

2、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2)纸厂是否应当赔偿养殖厂的损失?不正确。因为纸厂达标排放,行为合法。应当赔偿损失。因为纸厂实施排污行为,导致养殖厂鱼死亡。环境民事责任(一)定义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二)种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般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破坏民事责任污染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有危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实施排污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

3、以违法性特征为构成要件实施排污行为不以过错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排污者造成了危害事实,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有过错,更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达标-合法超标-违法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污染致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事

4、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什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实施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保护受害人的利益(2)可促使污染者最大限度的履行义务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条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战争等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以克服《环境保护法》41条3款

5、: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条2款: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受害人自身过错原《水污染防治法》55条4款: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条第3款: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3、第三人过错原《水污染防治法》55条3款:水

6、污染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案例2】某日,一纸厂因受台风袭击,污水处理设施受损,虽经工作人员全力抢修,终因设施损害严重,致使部分污水外溢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农田污染,庄稼绝收。农民要求纸厂赔偿损失。问:纸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纸厂能够以不可

7、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纸厂不能污水外溢,流入周边农田。农民要求纸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外溢,纸厂不理,致使【案例3】某农民从渔场附近的化肥厂排污渠抽水养鱼,后渔场大批鱼死亡。经监测分析,鱼场受到化肥厂废水严重污染,鱼系化肥厂废水中毒而死。农民遂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问:化肥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5款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因农民所受损害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案例4】某家具厂将废硝基稀料(俗称香蕉水)一吨,装成4罐,预备次日

8、按规定处理。村民刘某偷偷将一罐运回,埋于屋后。后容器渗漏,污染水源,并导致村民赵某塘中鱼虾大量死亡。问:村民所受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应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塘中鱼虾死亡系刘某保管香蕉水不当所致,与家具厂处理行为没有关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为什么环境破坏民事责任不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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