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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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纵横谈——“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13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4-13浏览次数:12623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2007年12月3日18:30,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教授进行了题为“死亡赔偿纵横谈”的精彩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了论坛。首先,张新宝教授以现行法律规定

2、引出目前“同命同价”的舆论。杨立新交教授就此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同命不同价”为伪命题。张新宝教授又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评论。其次,杨立新教授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问题。杨教授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的三种观点并对自己的双重受害人说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就此问题,张新宝教授认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当为与死者有密切联系的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张教授还指出了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方面: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他人的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功能在于抚慰性,而且这种损害具有拟制性,救济具有平等性。也就是说,近亲属享有请求权不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是由于自己的经济和精神利益

3、受到了损害。此后,张新保教授就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与杨立新教授进行了交流。其中包括近亲属的多寡问题,近亲属的请求权是共享还是独立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近亲属中的分配问题等。张新宝教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平等性为主线,同时兼顾考虑地域差异、加害人过错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另外,就抚养费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抚养费应当以社会的一般水平为标准而且不论被抚养人的范围如何最多不应当超过死者生前的收入。最后,杨立新教授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杨教授认为死亡的事实实际引发了两个损失,但是可以统一到一个请求权中,即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收入补偿为辅。两位教授都

4、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无关,与抚养费应当二者择其一。张新宝教授通过PPT的展示使整场讲座条理清晰,内容丰富。两位教授语言幽默风趣,睿智深刻,对实践中的案例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赢得了全场同学的一致好评。讲座在同学们的阵阵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摘编:刘苡玮)主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主持人: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12月3日(周一)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

5、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本期论坛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和张新宝教授,两位老师共同探讨的题目是“死亡赔偿金纵横谈”,大家对两位老师都已经非常熟悉了,这里我就不再做更多的介绍。两位老师都是我国侵权法领域一流的学者,今天晚上两位老师一定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新的观点和新的想法。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两位老师开始精彩的演讲!(掌声)杨立新老师:感谢同学们来听我们讲座,刚才我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和新宝教授说,看来我们的号召力还可以,有这么多同学来听我们做报告。张新宝教授

6、提议搞这样一次讲座,他说今天身体不太好,先让我开始进攻,但是大家看一看张老师准备的很充分,我是仓促迎战,但是谁输谁赢还不一定呢。在讲座开始之前,我们先聊一段北京朝阳医院患者家属不签字就不手术,最后导致孕妇死亡的案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个案件发生的时候我还在澳门大学进行访学,听到这个案件以后我感到很震惊,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我想这里面是不是两个方面都是极端的不负责任,一个就是孕妇所谓的“丈夫”,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然后快要临产并且是难产的紧急情况下,所谓的“丈夫”不在手术书上签字,我觉得他应该承担直接

7、的责任。他们两个人之间应该是一个准婚姻关系,尽管和死去的女友在亲属法上不产生任何关系,但是母体肚子里面的胎儿是他们两个人“合作”的结果,(笑)亲属法上承认这个所谓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死去的女友是孩子的母亲,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他都负有一个作为的义务,都必须做这件事情。所谓的“丈夫”面对这样一种情况,选择了逃避,由此导致怀孕的女友和未出生的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我觉得他应该承担责任。对于这个方面社会上并没有反对的意见,更重要的问题是医院在这个事件方面承担不承担责任?我们首先应该确定一点,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机构,并且在

8、我国具有福利性质的机构,还是作为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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