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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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730(实施时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2、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四条 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自治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五日前,必须由其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地。更换负责人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并加盖单

4、位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后,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的决定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请。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

5、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协商结果在前款规定时限内通知主管机关。第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和主管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第十一条 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持复议决定书到原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

6、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机关办理撤回手续。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

7、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四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进行。对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示威秩序,必要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冲击和破坏。第十六条 机场、火车站、重要码头、军事设施等场所及其周边距离十米内为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区域。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

8、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上述单位所在地周边五米至三百米内设置金黄色绳带和标牌的临时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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