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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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10084738(2012)04004004  一、问题的提出:从几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2008年8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章某、孙某合谋,打给某镇上一个色情按摩店,让其安排一个妓女到某宾馆进行性交易,并“派车”前来接人。约定后,王某到了该按摩店,佯称自己是接人的司机。受害人刘某遂上了王某的车。王某驱车途中,章某、孙某拦下出租车并佯装是搭乘的乘客。当刘某发现行程不对,要求停车时却遭拒,遂拿出打给其男友。此时坐在她身边的章某、孙某夺下其并对其进行恐吓和猥亵,驾车的王某

2、见状也不时将手伸到后座参与猥亵。一小时后车辆开到一偏僻的郊区,三人轮番与刘某发生性行为,最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将刘某扔在郊区,径自驱车回家。在批捕阶段,本人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当时对该三人作出批捕处理。到了公诉阶段,科室集体讨论时发生了意见分歧,不同意起诉的同事主要持两个观点:一是刘某属于性工,因此该事件属于嫖资纠纷;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的使用暴力表现。最后该案被公诉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但是,本案中的强奸情节却是很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欺诈、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受害人骗到荒山野岭,使其客观上处

3、于不能反抗,精神上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明显违背其主观意志;另一方面刘某从未索要过嫖资,甚至也不敢提出要回自己的,在危险境地中,她提出的条件仅仅是将自己带回镇上,怎么能以“嫖资纠纷”来解释呢?本案中真正造成不诉处理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根据刑法规定,轮奸至少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显然过重;二是因为三个犯罪嫌疑人中有两个是本地人,其亲友会因此而闹事,难以维稳。因此,这个案件最好的处理结果是认定为强奸,但判处较轻的刑罚。  案例二:2008年10月12日晚9时,受害人顾某去往歌厅上班的途中,在一个僻静的胡同里

4、被犯罪嫌疑人汤某拦住,汤某拿着一把小水果刀威胁顾某交出身上的财物,并告诉她自己找不到工作,需要回家的路费。顾某告诉他自己可以帮助他找工作,同时告诉他自己身上只有50块钱。顾某把自己的号码给了汤某,汤某就没有对其进行搜身,接过这50元现金后离去。第二天汤某真的打给顾某,顾某就约其面谈。当然,汤某一露面就被等待在那里的便衣警察抓获了。在案件批捕阶段,我们除了逮捕以外没有其他选择——汤某的最低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汤某是20岁的成年人,也没有自首等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除了对其表示惋惜外,我们无能为力

5、——这一方面也是因为,检察机关连启动现行报请核准程序的资格也不具备。我记得在一个著名的案例中,相同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却因为受害人的不同而与本案中完全不同[1]。当然,在现实的生活当中,真正具有代表意义的是本文所列举的这个案例,而那个被报道与宣传的案例一般却只能停留在我们的美好愿望之中。陈姜季:建设合理的量刑衡平程序——论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修改  通过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及司法的一个重要缺点,那就是,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判断通常只能是“全有或全无”型的。在第一起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因严法而被放任;而在第二起案例

6、中,犯罪嫌疑人则被严法逮了个结实。尽管两者的平均值是一样的,但这恰恰和我们所追求的结果是相反的。最理想的处理结果在许霆案最终的定罪量刑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就其一波三折,大张旗鼓的过程而言,却是极不理想的。  许霆案是通过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理的。我国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1996年12月中旬拟出的刑法修订草案第65条第2款规定:犯罪

7、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稿时改为“特殊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定稿时将主体稍稍降格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将最终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个状态持续至今。在许霆案发生后,一些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在通过大众传媒谈论许霆案的同时,有的也对刑法第63条进行了不少的批评并提出了很多建言。就近年来对此问题公开发表的论文而言,比较深入的有赵[]10084738(2012)04004004  一、问题的提

8、出:从几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2008年8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章某、孙某合谋,打给某镇上一个色情按摩店,让其安排一个妓女到某宾馆进行性交易,并“派车”前来接人。约定后,王某到了该按摩店,佯称自己是接人的司机。受害人刘某遂上了王某的车。王某驱车途中,章某、孙某拦下出租车并佯装是搭乘的乘客。当刘某发现行程不对,要求停车时却遭拒,遂拿出打给其男友。此时坐在她身边的章某、孙某夺下其并对其进行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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